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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被告保险公司有异议,但其理由系依据原告方与肇事方签订的协议推定,并无其他证据提供,故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当事人依据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要求医疗费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被告郑吉不认可,且被告保险公司亦无证据提供,故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告马某某各项损失合计96806.72元,先由被告人民财保梨树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35061.9元,超出交强险部分61744.82元,由被告人民财保长春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至于被告郑吉为原告垫付的70000元,原告应予以返还,可在被告保险公司的赔款中直接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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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春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公主岭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中书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杨某春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杨某春的医疗费已超出10000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杨某春10000元;杨某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系农民误工期限为120天,住院16天,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13天,经计算杨某春的残疾赔偿金22652.34元(11326.17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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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诉贺树海、梁某京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为事故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本起事故已由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原告孟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贺树海负事故次要责任,故综合全案考虑,原告应承担本起事故70%的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鲁HNXXXX号货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其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中保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另因,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是被告吴德明,被告贺树海只是其雇佣的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贺树海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发生的诉讼费及鉴定费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此部分费用应由被告吴德明负担。被告吴德明的车辆挂靠在被告货运公司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故被告货运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数额,本院依法确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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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张志远合理经济损失的确定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张志远请求的合理范围是:1、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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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吉林市船营区欢喜采石场,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欢喜村民委员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交通事故中涉案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评判:王某某作为吉BA1780号机动车在发生本起交通事故时的运行控制者,在驾驶该机动车运行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一款、第四十七条  一款之规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昌公交认字(2014)第09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其所认定的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事故责任承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二、关于本案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认定评判: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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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孙某、庞某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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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王某某、郑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条规定,驾驶车辆应当取得驾驶证,车辆应当取得牌证,方能上路行驶;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郑某违反超速行驶的法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乔某某、乘坐人刘长花无责任。郑某驾驶的吉C*****号车在被告人寿财保四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期间内。故首先应由人寿财保四平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王某某和被告郑某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由被告郑某负40%责任过高,被告王某某负担60%过低,基于案情应当酌情确定由被告郑某负30%责任,被告王某某负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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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公主岭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某支公司、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所述合理经济损失有多少,原告主张被告保险公司公主岭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及不足部分保险公司双某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4071.71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潘某某赔偿的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应予支持。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关于责任承担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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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林与曹文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通榆县迎新街道繁荣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未具体说明张大林所住房屋位置,且张大林自认居住的四海明珠小区西侧楼房与迎新街道繁荣社区所辖范围不符,本院对通榆县迎新街道繁荣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不予采信。经核实,张大林在通榆县树春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但就其收入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收入应参照2017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7年5月11日16时许,张大林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已注销的吉G4B4**号两轮摩托车沿通榆县新华镇粮库南门前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东西路十字路口处时,与沿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曹文龙驾驶的吉GW6***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辆车损坏,张大林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事故发生后,张大林到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1天,期间一级护理8天,二级护理2天,花医疗费52605.73元。经吉林通达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被鉴定人张大林此次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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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生与景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次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春新区大队认定,景某某、郭宝才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宋金生、赵悦悦、郭佚然、郭昕然无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收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张某某作为接收劳务一方,应当对景某某的侵权行为负责。事故车辆在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险,在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应先由华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由天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若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不足赔付原告损失,则由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不足部分的损失。关于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代理费的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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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新悦公司,王某系新悦公司雇佣司机,王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在该起交通事故中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新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平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赔偿不足的,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新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因平安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故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由平安保险公司承担。关于于某某的各项诉请具体数额评定如下:1.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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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与白占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权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睢胜堂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冯立东、张桂琴无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妥,故贾权对王某某、冯雪、睢胜堂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方请求贾权承担80%的赔偿责任是不妥当的,贾权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鉴于肇事车辆在人民财产保险伊通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故首先应由人民财产保险伊通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贾权应承担的部分)应由人民财产保险伊通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王某某、冯雪、睢胜堂请求冯可心、白占久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由贾权实际占有和控制,且冯可心、白占久无过错,王某某、冯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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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其合理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其主张营养费标准过高,应按照相关标准予以保护。对其主张残疾补助费按照城市标准计算的观点,虽然原告刘某某仍为农村户籍,但因其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生活居住地在城镇,主要生活、消费支出均发生在城镇,事实已融入城镇生活,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主张误工费的请求,因原告刘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已过退休年龄,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地证明其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本院在现有证据的情况下无法予以考虑,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关于误工费的部分观点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交通费的请求,因其未能够提供证据,本院考虑原告住院及及鉴定的实际需要,酌情保护500元。本案中,因被告宋某系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职员,宋某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司机宋某在驾驶用人单位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负事故全部责任,应由被告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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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某某与于兴海、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关于此次事故所作责任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无异议,故本院对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予以确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于兴海对窦某某合理经济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窦某某自负70%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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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凤某与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常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武凤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原告武凤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告武凤某主张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其依据是四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此鉴定结论被告常某某申请重新鉴定,根据卷宗记载,因原告武凤某未按照法院通知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故原告依据该鉴定结论提出的伤残赔偿金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起诉主张的二次手术费用因该费用至今未向法院提交实际发生二次手术的费用证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支持住院26天护理、伙食补助等费用,根据住院病历首页记载出院日期为1996年4月15日,且住院病历记载自4月11日开始已经无用药记录,故支持原告22天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原告主张的辅助器具、自行车车损、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无相应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武凤某主张的误工费,被告认可按原告起诉时提出的每月工资260元予以赔偿,本院对原告认可部分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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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赵海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因原告在本案中放弃对赵海成的诉讼请求,故超出交强险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同意误工费天数按120天计算;护理费标准应按106.36元/天计算;交通费应按实际有效票据支出为准。综上所述,对原告王亚华要求赔偿的合理损失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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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淑琴与被告莫某某、莫环宇、公主岭市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莫某某驾驶吉C3P903号小型普通客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将王淑琴致伤,交警认定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吉C3P90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王淑琴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吉C3P903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交强险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负担。莫某某系吉C3P903号小型普通客车线路实际经营者和承包使用权人,各方对挂名的莫环宇不承担责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尊重,故莫环宇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对给王淑琴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莫某某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吉C3P903号小型普通客车对外是以客运公司的名义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被告客运公司系该肇事车辆法律上的车主,对该肇事车辆具有支配、管理其营运活动的权力和义务,收取管理费、互助金等,在该车的营运中获取利益,该车挂靠于客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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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某与董玉某、李某某、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因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张洪某提出的张明轩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抚养费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同理,因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和法律依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长春太平洋保险公司以本次事故发生后未在48小时内向该公司报案、车辆变更所有权人未到该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张洪某不应擅自转院治疗为由拒绝赔偿及张洪某的各项损失应按事故发生时的赔偿标准计算、医疗费应按医疗保险目录计算赔偿比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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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淑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田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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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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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张某某合理经济损失的确定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张某某请求的合理范围是:1、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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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公主岭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作出公公交认字[2017]第03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并未提出异议,对此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供的赔偿清单,本院认定原告合理损失包括:1、医疗费:医疗费60809.74元(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有相应票据予以佐证。2.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王某某为城镇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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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某某与赵艳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作出公公交认字[2017]第04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艳红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丛喜军、丛某某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并未提出异议,对此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供的赔偿清单,本院认定原告合理损失包括:1.医疗费:医疗费110409.32元(门诊费、住院费),有相应票据予以佐证。2.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规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丛某某住院25天的实际情况,为100元/天×25天=2500元。3.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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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陈某于2015年5月25日入院治疗,于2015年6月9日出院,陈某与陈英珩及安华保险公司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为2015年7月16日,此时,陈某应对自己的伤情有全面的了解,根据卷宗陈某两次鉴定的伤情依据均为肋骨骨折根数已达4根以上8根以下,而鉴定所依据的胸部正位片子均为陈某在住院期间所做,故陈某签订和解协议前即应就自己的伤情是否构成伤残进行了解及注意,在此情况下,其签订和解协议的行为应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陈某主张其签订和解协议时不知道自己的伤情构成伤残,但此时陈某构成伤残的伤情客观存在,陈某在不知的情况所签订的协议属自身未尽到签订协议的注意义务,不能以此来否定合同的效力。该和解协议,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受该和解协议的约束。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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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福龙与被告马某、柳淑洁、吉林省大亮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公交认字[2016]第023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并未提出异议,对此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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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刘某、孔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吴某某与刘某、孔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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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吴某某与郝宝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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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高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本起事故郭某某负全责,应先由交强险的投保公司阳光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10000元及伤残赔偿51009.44元(护理费11787.6+误工费17661.6+残疾赔偿金21560.24),扣除已经支付的18624元,尚需赔偿42358.44元。由于郭某某共赔偿王志忠80000,则大地保险公司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在其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8990.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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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与凤某某、一汽总医院、王成超、何某某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保险公司提出的一次性给付凤某某20年的护理依赖费用、医疗依赖费用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且被上诉人凤某某经鉴定为植物性生存与完全护理依赖,一审法院一次性保护20年的护理依赖费用、医疗依赖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保险公司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误工期限应保护至第一次评残前一日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本案中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确定为一级伤残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8日,误工时间计算至2016年11月27日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营养费9000元过高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鉴定机构建议意见确定营养费的数额并无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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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某支公司、梁某、卢兴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各被告赔偿的项目及数额是否合理,应否予以支持。各被告应如何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本院认为原告虽未提供交通费但被告均认为原告支付交通费系客观事实同意按100元给付。故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按100保护,误工费应按规定计算,原告其它主张符合规定。经审核原告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9254.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00元(15天X100.00元)、误工费5413.18元(2478.67×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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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某支公司、梁某、卢兴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各被告赔偿的项目及数额是否合理,应否予以支持。各被告应如何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本院认为原告虽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被告均认为原告支付交通费系客观事实同意按200元给付。故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予以支持,原告误工费主张过高应按规定标准核算,原告其它主张符合规定。经审核原告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5952.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00元(40天×100.00元)、误工费10370.52元(247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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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予以赔偿……”,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李晓辉的驾驶行为使马某某受到了损害并造成了残疾,故李晓辉应当赔偿马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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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辛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作出(2014)第0623号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并未提出异议,对此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结合上述事实,辛某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对此次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在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在保险合同期限内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华安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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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公主岭支公司、刘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肇事双方均为机动车,机动车行经交通路口前,均应观察瞭望,减速慢行,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通过。张某某未取得驾驶执照即驾车上路行驶,说明其对交通规则缺乏应有的学习和掌握,且未按交通标志提示让行直行车辆,在未确保安全前提下左转弯,轻信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是发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刘某作为驾驶员应当对经过交通路口的行车规则有明确的认知,但其行经路口时,亦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未确保通行安全,是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主次责任原则上为三七比例分担责任,衡量事故中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大小,酌定刘某与张某某按二八分担责任为宜。张某某所举《证明》一份,用以证实其误工费及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执行,但仅凭此份证据所载内容不能证明其近三年或更长时间内一直在城镇生活,且该《证明》出具时未有派出所负责人的签字或签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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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秀某与刘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伊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应当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因刘某某驾驶的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险均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被告刘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原告孙秀某与其他伤者的经济损失无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划分。原告诉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律师代理费、鉴定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虽未提交交通费票据,但系实际发生费用,应适当予以保护;另律师代理费过高,本院酌情保护4000元。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2981.15元、伙食补助费3100元(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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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应当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予以赔付,因韩帅驾驶的小型客车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韩帅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故原告魏某某诉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虽未提交交通费票据,但系实际发生费用,应适当予以保护。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8233.60元(113.96元/天×160天)、护理费9423.96元(120.82元/天×(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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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月与四平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梨树公司、魏某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起交通事故梨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作出交通事故认定,魏某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月无事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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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昭明与高大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人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孟昭明因交通事故受到损伤,其合理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对其主张的误工费赔偿标准,经根据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其仅从事给终端送货的业务,不符合批发零售业的相关标准,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按照相关标准予以赔偿。原告主张一级护理12天2人,因医院已收取相关费用,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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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吉林省人寿公司签订的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及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的保险合同均合法有效,理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定交纳了相应保险费,该保险合同已实际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原告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受伤住院治疗,被告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赔付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即在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0.00元;在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500.00元(5000.00元×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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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郑某、梨树县国盈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梨树县国盈运输有限公司为被告郑某所有的CE4926号车与被告四平财险公司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理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梨树县国盈运输有限公司(实际上是郑某)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该保险合同已实际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在保险期间,保险车辆CE4926号车于2015年9月30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住院治疗,构成十级伤残。被告四平财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车上人员险(乘客)限额100000.00元内赔付原告相应的损失。原告要求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按照十级伤残计算,即21560.24元(10780.12元×20年×10%);伙食补助费应变更为16天,即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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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凤城与杨某某、凤某彬、吕某某、安华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原告的合理损失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韩凤城的合理损失如下:(1)、医疗费65667.73元。韩凤城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应予支持。(2)、伙食补助费7900元(100元*79日)。(3)、护理费9802.32元(124.08元*79日)。原告韩凤城住院79日,均为二级护理。(4)、误工费25257.98元(原告请求数额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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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淑云与刘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薛淑云合理经济损失的确定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薛淑云请求的合理范围是:1、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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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王某某、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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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某,施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按照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次事故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四公交事认字[2016]第03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施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玉某无责任。其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施某某驾驶的吉CWXXXX号面包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应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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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心支公司与黄某某、董亚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华安保险吉林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说明,故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吉林衡德司法鉴定所鉴出具的吉衡司鉴所[2008]法临鉴字第97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写明:“被鉴定人董亚华因外伤致双侧共计10根肋骨骨折,评定其损伤的后遗症为十级伤残;综合评定其误工期自外伤之日起180日;”,故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董亚华误工期180日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华安保险吉林分公司、平安保险四平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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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范某某、郑某某、四平市恒大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鉴定时间过长,应以医嘱出院后两个月即60日为宜。四、律师代理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被告范某某、郑某某辩称交通费过高,律师费我们不承担,被告保险公司、四平市恒大宏野公路客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辩称交通费发票连号票据,但我们考虑到实际应该发生,酌情保护200元,律师费与我们无关。五、医疗费15717.15元,误工费按照鉴定是180天,113.96*180天=20512.8元,护理费按照鉴定是90天,120.82*90天=10873.8元,营养费按照鉴定是90天,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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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大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利,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在大安二院处就诊,因大安二院的过错行为对刘某某的身体造成伤害,刘某某有权要求大安二院赔偿合理的损失。白城市医学会认定医方负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酌情确定由大安二院赔偿刘某某各项合理损失的80%。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赔偿原则是损失填补原则,即被侵权人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大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应当赔偿的合理部分理应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9898.59元。经审查,刘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如下:一、医疗费。34.95元+150.00元+166.44元+400.00元+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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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亚彬与常丽、董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关于此次事故所作责任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到庭双方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无异议,故本院对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予以确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董某某对宫亚彬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常丽系董某某雇佣的司机,故常丽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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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高长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按照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次事故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四公交(事)认字[2016]第00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长有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其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案肇事车辆在安华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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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王海龙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王某某合理经济损失,因其所驾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依法应由机动车占有管理使用人王海龙先行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30%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王海龙在交强险医疗损害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共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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