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亚华,女,1959年8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代理人:张龙,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住所地吉林四平市铁西区中央西路84号交通银行5楼。负责人:高青松,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占洋,公司员工。
王亚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在保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34558.99元,其中医疗费24641元、交通费1126元、护理费4181元(113元/天×37天)、伙食补助费3700元(100元/天×37天)、伤残赔偿金65950元(32975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46483.99元(104.93元/天×443天);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2日7时40分许,赵海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30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宝屯镇天合旅店前,与前方左转弯掉头的王亚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王亚华受伤。伤后,原告在科左后旗人民医院、科左后旗第二人民医院共计住院治疗37天。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交巡警大队作出后公交认字[2016]第07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海成、王亚华负此事故同等责任。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通秉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0545号《鉴定意见书》,原告的伤残等级被鉴定为十级。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伤残等级过高,精神抚慰金不同意给付,误工费应按照最高标准120天计算。因事故车辆在我公司只投保交强险,医疗费我公司只同意赔偿10000元。伙食补助费已超出交强险范围。交通费我公司仅支持救护车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王亚华的合理损失为113827.42元,其中医疗费24641元、交通费9.5元、护理费3935.32元(106.36元/天×37天)、伙食补助费3700元(100元/天×37天)、伤残赔偿金65950元(32975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12591.6元(104.93元/天×120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后公交认字[2017]第07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科左后旗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书、住院费票据、费用清单、通辽市医院挂号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科左后旗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书、病历、费用清单、住院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医药费收据、通秉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054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金宝屯至通辽区间王亚华的交通费票据,予以采信;公路客运通用定额发票没有乘车时间、地点;日期为2016年9月19日的出租车发票、金宝屯至甘旗卡区间的客车票均与治疗时间不符;金宝屯至通辽区间周玉山的火车票非王亚华本人支出。
原告王亚华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龙、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占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赵海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因原告在本案中放弃对赵海成的诉讼请求,故超出交强险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同意误工费天数按120天计算;护理费标准应按106.36元/天计算;交通费应按实际有效票据支出为准。综上所述,对原告王亚华要求赔偿的合理损失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亚华95486.42元(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935.32元+伤残赔偿金6595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误工费12591.6元+交通费9.5元)。二、驳回原告王亚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红
书记员:刘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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