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质证方法
刑事案件质证方法
一般不对证人的身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发表意见。
主要集中于:
-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
- 证人证言是否和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关系;
- 证人证言是否和常识或科学原理相悖;
- 证人证言是否和已生效的其他判决认定的事实相悖;
- 同一证人如有多份证言,之间是否矛盾;
- 多个证人证言,之间是否矛盾;
- 证人证言是否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相矛盾;
- 证人证言是否本案的“孤证”。
- 对被告人供述的质证
- 有无非法取得证据的可能;
- 能否切断其他证据的表面联系,使之成为“孤证”。
- 对物证的质证
- 物证是否真实、是否原件;
- 物证是否与本案有关;
- 物证是否孤证,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 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字);
- 对书证的质证
- 书证是否原件;
- 书证是否真实;
- 书证是否与本案有关;
- 书证是否孤证;
- 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 对鉴定人及鉴定结论的质证
- 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
- 鉴定结论的形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签字确认, 结论中是否含有保留意见;
- 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 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
- 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 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 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是否产生影响;
- 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是否相关;
- 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 是否孤证,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