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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娜与刘某、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被告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对原告合理损失进行赔偿。虽然被告林某某并非直接侵权人,但其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亦系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从车辆运营和运行利益归属来看,该两被告均可控制、支配车辆的使用,并从车辆运行中获益,其风险亦应归于夫妻双方,故被告刘某、林某某应对车辆侵权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因被告刘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原告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全额赔偿,超过部分在商业险范围赔偿,超过保险限额或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应由被告刘某和林某某全额赔偿。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合理损失的金额。本次交通事故后,原告先后住院2次,从时间的紧迫性和治疗的相关性来看,与交通事故均有紧密的因果关系,故可确定原告治疗之合理性,其医疗费应为40874.88元(31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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邰某某与齐宜存、李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对本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宜存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时鲁BV2S18号轿车在被告华泰保险投保交强险,故华泰保险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责任。现对原告主张费用分析如下:1、医疗费,原告及三被告均认可由被告齐宜存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257.9元,予以确认。2、护理费,根据原告伤情及鉴定意见,原告的护理时间以50天为宜,原告未证明护理人的收入情况,可按本市2012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为5123元(37399元/365天×50天)。3、误工费,根据原告伤情及诊断证明,原告的误工时间以120天为宜,原告未证明其收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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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徐某、青岛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孙洪宝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鲁BYXXXX号车登记车主系被告青岛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徐某是实际车主,故应由被告徐某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被告青岛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对原告主张费用分析如下:1、医疗89662.88元,有病历及医疗费单据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残疾赔偿金,[2015]临鉴字第20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构成三处十级伤残,原告系非农业家庭户。故可按照2014年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07223.2元(38294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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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市营销服务部与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发后,经长春交警支队二道区交警大队出具公交认字[2014]第0012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立春承担主要责任,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上诉人中航安盟虽主张应从被上诉人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中扣除被上诉人冯立春已给付的6万元,再依法确定上诉人中航安盟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但上诉人中航安盟作为肇事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被上诉人高某予以赔付。关于上诉人中航安盟主张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如不对被上诉人冯立春已向被上诉人高某赔偿的部分进行扣减,认为被上诉人冯立春向保险公司索赔权利将受侵犯一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中航安盟向被上诉人高某进行赔偿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中航安盟的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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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杨某环、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杨某环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入院治疗,对于此部分病历及医治过程,刘某某表示认可。2014年6月28日,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记载,门(急)诊诊断硬膜外血肿,出院主要诊断为硬膜外血肿(右侧额部),因此交通事故造成杨某环头部外伤的事实可以确认。在杨某环入院治疗的病历中多处记载杨某环头晕症状,其中也包含刘某某认可的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的病历也存在同样的记载,杨某环治疗伤情的过程连续,在杨某环自行委托的鉴定程序中,鉴定意见为杨某环此次外伤致颅脑损伤伤情为十级残疾,以上事实均可体现交通事故造成杨某环颅脑损伤。杨某环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证明其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合理损失,刘某某认为存在部分医疗过程不合理,相关的损失计算存在错误,但是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在原审法院提起的重新鉴定申请也因其个人原因未能如期进行。刘某某提出杨某环在长春市双阳区医院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过程不合理,但是其提出异议的期间依然存在相关的检查费用。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某的上诉主张。原审法院结合杨某环的伤情及费用实际发生情况,并依据相关证据对于本案中各项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认定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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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吉林市船营区欢喜采石场,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欢喜村民委员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交通事故中涉案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评判:王某某作为吉BA1780号机动车在发生本起交通事故时的运行控制者,在驾驶该机动车运行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一款、第四十七条  一款之规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昌公交认字(2014)第09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其所认定的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事故责任承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二、关于本案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认定评判: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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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郭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南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关于赔偿责任主体。因肇事车辆吉BMW668号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吴某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赔偿项目和数额。关于原告主张医疗费41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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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焦吉山、赵某某、吉林市瑞某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起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事实已作出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责任划分,认定焦吉山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无责任。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龙潭交通管理大队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现场勘察人、事故认定人,其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真实可信,本院予以采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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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孙某、庞某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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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芹与张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王淑芹此次交通事故未被赔付的损失为95996.65元。王淑芹与张某某庭审中均确认王淑芹因此次事故从2016年10月2日事故发生时起至2016年11月8日出院时止未被赔付的医疗费为50920.77元(不含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本院对王淑芹的该项损失予以确认。因鉴定结论中只有营养期的时间为90天,未载明营养费的计算标准,考虑王淑芹的伤情、年龄及身体状况,本院认为应以每日75元为宜。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王淑芹两处伤残,给王淑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考虑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后张某某的处置行为,本院认为精神损失抚慰金应以2500元为宜。故王淑芹因此次交通事故未被赔付的损失为医疗费50920.77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6750元(75元/天×90天)、护理费10873.80元(120.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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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曾某某、兰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交通事故中涉案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评判:曾某某作为某某号机动车在发生本起交通事故时的运行控制者,在驾驶该机动车运行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船营大队第001855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其所认定的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事故责任承担并无不当,本院应予认可并采信;二、关于本案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认定评判: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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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清与刘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刘桂清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6647.43元。根据已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刘桂清主张的残疾赔偿金22652.34元、二次治疗费25000元、整容费3000元、误工费9572.64元、护理费3745.42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100元的数额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应以实际发生的16377.03元为准。对于营养费,综合考量刘桂清所受伤情所需,应以80元/天为宜,营养费为3200元(40天×80元/天)。故刘桂清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6647.43元。二、人民财产保险应在交强险项下赔偿赔偿刘桂清45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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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果品中心批发市场与衣洪付、朱力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衣洪付第二次入院治疗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时,衣洪付为证明2016年7月5日第二次入院治疗与2015年1月10日受伤存在关联性,提交了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正司鉴中心(2017)法临鉴字第F0541-1号鉴定意见,内容为“被鉴定人衣洪付右下肢膝关节下以远截肢与其2015年1月10日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衣洪付对其该主张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果品市场认为不存在关联性,但其未举证加以证明,也未以书面形式申请重新鉴定,或者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认定采信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正司鉴中心(2017)法临鉴字第F0541-1号鉴定意见,判决果品市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因伤残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经审查,衣洪付一审时提交了长春市绿园区春城街道办事处蓝天社区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显示衣洪付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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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霞与贾春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贾春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丽霞不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民事赔偿的依据。原告王丽霞诉请的合理损失是:医疗费6028.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700元(127天×100元)、残疾赔偿金169794.68元(26530.42元×20年×32%)、护理费16084.48元(126天×1人×125.66元+1天×2人×125.66元)、误工费10344.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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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影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张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王影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张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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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某彬与匡国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伊某彬请求的合理损失应予支持。伊某彬主张的医疗费71205.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900元、护理费5026.4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对于误工费,应当按照住院119天及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计算,故误工费应为18723.34元(149天×125.66元)。对于精神抚慰金,根据其伤情不应予支持。对于残疾赔偿金,根据重新鉴定结论不应予支持。对于交通费,应支持入院及出院交通费用200元为宜。对于自行委托发生的鉴定费2100元,因重新鉴定否定其自行委托鉴定结论,故不予支持。二、匡永峰的行为构成侵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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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汪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健康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原被告的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吉B08523号车事故发生时在人保公司的承保期间,因此人保公司应当依法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汪某作为侵权人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因驾驶机动车属于特种作业范畴,法律对该行为规定了较高的注意义务,故综合案情结合法律规定,本院酌定由汪某承担李鑫损失60%的民事赔偿责任,李鑫自行承担其损失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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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姜某、吉林市急时雨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泰某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张某某请求的合理损失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张某某要求的医疗费30125.9元、护理费13171.28元、误工费13171.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00元、残疾赔偿金56638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200元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对于精神抚慰金,根据张某某伤情及精神损害情况,支持3000元为宜。对于吉林市急时雨家庭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张某某年满60周岁不应给付误工费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误工费系依据受害人是否实际误工、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加以确定,并非依据其年龄确定,张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具有劳动能力,伤前一直从事工作的事实,故应支持误工费,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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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某、沈阳铁路局吉林工务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赵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用,依据医疗票据、住院病案、用药清单确定为72816.65元。结合住院天数按照吉林地区标准计算可计算赵某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100元(100元/天×31天)。赵某某虽无固定收入,但综合考虑其年龄、具有一定的技能和实际劳动能力并依靠打工维持生活等情况,误工费可参照2015年度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44099.3元(120.82元/天×365天)。经司法鉴定护理期为150天,护理费按2015年度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8123元(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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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朱某某主张其身体受到的损害与该起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因事故发生当天即2016年10月15日及10月18日,王某均陪同朱某某在北华大学附属医院进行下肢相关检查,19日朱某某妻子在该医院自行取走检查结果后,10月20朱某某即到吉林市中心医院对下肢进行住院治疗,其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且在该起事故中大地保险公司亦表示对朱某某所受伤害无异议并指定鉴定机构为朱某某的损伤情况进行鉴定,虽王某对朱某某受到的损害与该起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该份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但在法院释明后其没有在限期内向法庭提交因果关系鉴定申请及重新鉴定申请,故本院认为,朱某某主张其受到的损害与该起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应予支持。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王某驾驶的吉BTW312号车在大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虽王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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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刘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刘某驾驶的吉H36378号解放货车在华安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本案原告张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应由华安保险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为雇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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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崔某某、刘某、辛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庭审中,平安财保吉林分公司提交了投保人辛某某签名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该免责事项说明书最后一页显示除投保人签章处有辛某某的签名之外,还有手写的“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内容。一审庭审中,辛某某陈述签字为其本人所签。由此可以认定平安财保吉林分公司针对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已尽到明确的解释说明义务,原审判决人保长春分公司负担律师代理费及诉讼费不当,应予纠正。关于鉴定费,因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内容记载,并无对该项费用的免责约定,因此,原审判决鉴定费由平安财保吉林分公司负担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关于病历复印费的负担适当。综上所述,平安财保吉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194民初225号民事判决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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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中各涉案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评判:王某某作为XX号车在发生本起交通事故时的运行控制者,在驾驶该机动车运行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船营大队第00057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其所认定的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事故责任承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并采信;二、关于本案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认定评判: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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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郑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诉请被告方赔偿相应损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新民市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郑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郑某驾驶辽AW335H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故该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问题,因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故对原告所主张的标准计算的误工损失不予支持,本院依据其户口性质计算支持其误工损失。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问题,因原告要求过高,但考虑原告确有花费,本院酌情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外购器械费70元,因无相关医嘱,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问题,因原告住院医嘱中有流食9天记载,故本院支持其9天的营养费。关于原告主张其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因其母亲未到60周岁,其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其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住宿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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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陈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陈某某因本案事故造成多处损害,其中两处构成十级伤残,治疗和恢复周期较长,必然造成伤者较大的精神痛苦,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情况,一审酌定精神抚慰金3万元在合理范围内;第二,律师费、鉴定费均系维权合理费用,属于本案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一审判决中国人保吉林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第三,中国人保吉林市分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应当承担人民法院依法分配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综上所述,中国人保吉林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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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予以赔偿……”,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李晓辉的驾驶行为使马某某受到了损害并造成了残疾,故李晓辉应当赔偿马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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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赵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该事故认定书应予采信。由此认定冯某因交通事故身体受伤与赵某某的过错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和案涉的问题,评析如下:关于本案赔偿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的问题。冯某依据道路事故认定书主张其承担30%责任,赵某某承担70%责任。平安保险公司抗辩冯某系无证驾驶且其所驾驶的摩托车没有号牌,违返无号牌车辆不能上路行驶的法律规定,过错较大。应当由冯某承担40%责任,赵某某承担60%责任。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当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各方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比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先行的事实,系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的观点系冯某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是必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据事故发生的成因及过错程度,平安保险公司抗辩主张的4:6比例缺乏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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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影诉赵某、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贾某影驾驶电动车与被告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影本起事故无责任,赵某承担全部责任,据此,被告赵某应按照事故中的所负责任承担赔偿义务。贾某影主张尹某某对赔偿担连带责任,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尹某某具有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故对贾某影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贾某影赔偿项目和相应数额的认定:1.贾某影的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据凭证,结合病历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42615.9元;2.贾某影的伤残赔偿金,其伤残级别以其提供的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十级伤残为准。贾某影虽系农村户口,但其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其生活来源及支出与城镇标准无异,应当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数额为46435.64元(23217.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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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公主岭支公司、刘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肇事双方均为机动车,机动车行经交通路口前,均应观察瞭望,减速慢行,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通过。张某某未取得驾驶执照即驾车上路行驶,说明其对交通规则缺乏应有的学习和掌握,且未按交通标志提示让行直行车辆,在未确保安全前提下左转弯,轻信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是发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刘某作为驾驶员应当对经过交通路口的行车规则有明确的认知,但其行经路口时,亦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未确保通行安全,是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主次责任原则上为三七比例分担责任,衡量事故中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大小,酌定刘某与张某某按二八分担责任为宜。张某某所举《证明》一份,用以证实其误工费及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执行,但仅凭此份证据所载内容不能证明其近三年或更长时间内一直在城镇生活,且该《证明》出具时未有派出所负责人的签字或签章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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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丰与冯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冯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发生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导致赵金丰在事故中受伤并造成伤残,故冯某某应当赔偿赵金丰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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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杨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作为认定民事赔偿的依据,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关于原告于某某医疗费,原告的医院专用票据4张,医疗费用37551.3元系因此次事故实际就医支出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住院10天,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〇一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0元,应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按照2017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每月3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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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万利与付某某与张某某与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和双方的陈述,被告张某某应为侵权人,被告张文琦应对原告尤万利的伤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的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张某某与付某某系雇佣关系,故付某某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发时,尤万利作为现场测量并指挥车辆的人员,应有观察车辆来回倒车的动向,故尤万利自身应有注意安全防护意识,其对此事故应承担10%的责任。刮平机属于建设用地的工程车,且本案发生地点在工地,故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法律及法规调整范围。因李忠友雇佣的尤万利,而侵权人为张某某,故李忠友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与尤万利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尤万利与张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药费17435.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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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万利与付某某、张某某、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和双方的陈述,被告张某某应为侵权人,被告张文琦应对原告尤万利的伤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的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张某某与付某某系雇佣关系,故付某某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发时,尤万利作为现场测量并指挥车辆的人员,应有观察车辆来回倒车的动向,故尤万利自身应有注意安全防护意识,其对此事故应承担10%的责任。刮平机属于建设用地的工程车,且本案发生地点在工地,故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法律及法规调整范围。因李忠友雇佣的尤万利,而侵权人为张某某,故李忠友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与尤万利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尤万利与张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药费17435.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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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与高汉、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关某某无责任。因高汉所驾驶的×××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阳某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应各自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高汉承担赔偿责任。关某某的损失范围及金额:1、医疗费59783.76元,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59633.76元,急救费150元,共计59783.76元。虽然阳某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认为关某某在治疗住院治疗过程中存在治疗糖尿病和进行不合理检查项目的问题,关某某受伤骨折后可能有加重或不稳定的部分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其他自身疾病,为维持其原有疾病的稳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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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中各涉案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评判:付某作为吉BHS999号车在发生本起交通事故时的运行控制者,在驾驶该机动车运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船营大队第001327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其所认定的本起交通事故事实及事故责任承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二、关于本案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认定评判: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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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辉与孙某等三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中国人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应按照过错原则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被告吉林市大林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故首先应由中国人保吉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保险的责任限额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实际侵权人孙某按照过错承担70%赔偿责任。吉林市大林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是肇事出租车辆的所有权人及经营权人,其将该车辆经营权发包给温士兴,温士兴又将该车辆经营权部分发包给孙某,吉林市大林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和温士兴都收取该车辆的运营费用,获取经济利益,属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根据运行利益理论,享有运行利益亦应承担风险责任。故温士兴、吉林市大林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应和孙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本院释明,马国辉明确表示不向温士兴主张权利,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故本院没有追加温士兴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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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树立与佟静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佟静丽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之规定,发生事故,导致闫树立在事故中受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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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桂兰与杨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涉案的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光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杨光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部分应由人民保险公司和杨光依次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赵桂兰明确表示不向杨光主张权利,故本院仅针对人民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进行审理。第二,关于赵桂兰主张理赔的各项费用,医疗费,入院治疗费27309.31元、鼻外伤清创缝合术费260元、CT等检查费702.26元、急救费145元,合计28416.57元,扣除大地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人民保险公司应承担18416.5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67天=6700元;3.后续治疗费2400元,因有鉴定报告证明,故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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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秀林与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张某系侵权人,虽然张永刚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张某使用,但其没有过错,故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四平市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吉林市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四平市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赔偿不足的,由吉林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因吉林市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故吉林市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给付责任。关于靳秀林的各项诉请具体数额评定如下:1.医疗费,靳秀林住院治疗共花费住院费用84553.67元(其中四平市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门诊费用4435.35元,急救费用371.80元,长春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费用515元,在吉林大药房购药费用2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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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珊珊与刘某某、吉林市城市出租汽车协会友某出租汽车队、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交通肇事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王姗姗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用,依据医疗票据、住院病案、用药清单确定为29535.27元。结合住院天数按照吉林地区标准计算可计算王姗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00元(100元/天×18天)。王姗姗提交的误工证明证据不充分,但综合考虑其年龄、实际劳动能力等情况,误工费可参照2015年度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8123元(120.82元/天×150天)。经司法鉴定护理期为60天,护理费按2015年度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7249.20元(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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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姜某某与邱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支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支公司提出,鉴定费、代理费、诉讼费不予承担的答辩意见,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诉讼费、鉴定费、代理费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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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全军驾驶车辆倒地后撞到廉某某驾驶的车上,造成王全军受伤,对于王全军的损失应由廉某某驾驶的车辆的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王全军主张的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是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包括鉴定支出的交通费,在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的情况下,王全军要求赔偿因鉴定支出的交通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全军要求赔偿摩托车损失的请求,因其非正式发票,本院无法支持。王全军提供的2016年1月3日门诊票据因与自行委托鉴定日期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虽系王全军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支出的费用,但该鉴定意见和第二次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所做出的意见一致,故王全军的该请求应予支持。关于王全军和廉某某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节,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瑕疵,本院不予采信,但结合当时实际情况及庭审调查,王全军和廉某某应负同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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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予赔偿。因某某号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对金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比照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于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造成金某某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院确定于某某按5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金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根据过失相抵规则,金某某应自行承担因本起交通事故给其所造成的损失在比照交强险限额内不足部分的50%的责任。关于金某某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本院认为,因金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故应适当减少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于某某已支付医疗费5000元应予扣除。金某某损失的具体项目及数额:医疗费40330.81元(其中住院费36735.55元、门诊费3450.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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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损失,由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继续赔偿。对于张某某垫付的部分,保险公司应该返还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对王某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王某某的误工费及财产损失,本院不予认定。对王某某鉴定的残疾等级的异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就重新鉴定申请,本院对王某某的残疾等级予以认可。本院结合案件事实及参照鉴定结论认定如下:医疗费56350.93元、后续治疗费2700元、伙食补助费11300元、护理费14765.52元、营养费酌情保护3000元(50元×60日)、残疾赔偿金27861.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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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张某、侯某某、刘忠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的规定,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均系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的,故对原告的该主张不应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胆囊切除构成九级残、肝破裂修补构成十级伤残,该两处伤残确实给其及家属带来了较大精神伤害,故精神抚慰金应支持5,000.00元为宜。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损失;被告侯某某在应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医疗费;原告剩余各项损失应由被告张某、侯某某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被告刘忠良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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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刘某、盖某、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4、5、6、7、8、9、10、12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有异议的证据2中2013年11月8日春萍药大药房、2013年10月8天益堂医疗器械商店的两张票据没有医嘱证明;金额为122.27元的票据没有日期,不能证明是何时支付,故本院对该三张票据不予采信。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1有异议,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1及2中除2013年11月8日春萍药大药房收据、2013年10月8天益堂医疗器械商店的收据、金额为122.27元的收据以外的票据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陈述及确认的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盖某系被告刘某姐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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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雷某、王某、姜国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雷某、王某、姜国宝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6、8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是在证据4中其中一张金额为6元的门诊收据患者姓名为李桂芹而非原告刘某某本人,本院对该票据不予采信;对于证据5该证明未表明其工资和开具证明的日期,本院不予采信;证据7原告在梅河口市中心医院的门诊票据医嘱建议复诊拍片,原告的花费在复诊期间的合理康复复查费用,虽然有四张票据没有公章,但属于合理的花销,因此,本院对该费用予以采信,证据9该证明有关机关出具,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已在该社区居住十年,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认为原告已经是退休人员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因原告已满55周岁以达到退休年龄,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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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雷某、王某、姜国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雷某、王某、姜国宝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6、8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是在证据4中其中一张金额为6元的门诊收据患者姓名为李桂芹而非原告刘某某本人,本院对该票据不予采信;对于证据5该证明未表明其工资和开具证明的日期,本院不予采信;证据7原告在梅河口市中心医院的门诊票据医嘱建议复诊拍片,原告的花费在复诊期间的合理康复复查费用,虽然有四张票据没有公章,但属于合理的花销,因此,本院对该费用予以采信,证据9该证明有关机关出具,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已在该社区居住十年,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认为原告已经是退休人员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因原告已满55周岁以达到退休年龄,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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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雷某、王某、姜国宝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6、8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是在证据4中其中一张金额为6元的门诊收据患者姓名为李桂芹而非原告刘某某本人,本院对该票据不予采信;对于证据5该证明未表明其工资和开具证明的日期,本院不予采信;证据7原告在梅河口市中心医院的门诊票据医嘱建议复诊拍片,原告的花费在复诊期间的合理康复复查费用,虽然有四张票据没有公章,但属于合理的花销,因此,本院对该费用予以采信,证据9该证明有关机关出具,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已在该社区居住十年,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认为原告已经是退休人员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因原告已满55周岁以达到退休年龄,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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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雷某、王某、姜国宝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6、8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是在证据4中其中一张金额为6元的门诊收据患者姓名为李桂芹而非原告刘某某本人,本院对该票据不予采信;对于证据5该证明未表明其工资和开具证明的日期,本院不予采信;证据7原告在梅河口市中心医院的门诊票据医嘱建议复诊拍片,原告的花费在复诊期间的合理康复复查费用,虽然有四张票据没有公章,但属于合理的花销,因此,本院对该费用予以采信,证据9该证明有关机关出具,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已在该社区居住十年,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认为原告已经是退休人员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因原告已满55周岁以达到退休年龄,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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