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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人依法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对交警大队作出的“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的事故认定均无异议,且该事故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某某应对其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资阳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保险,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资阳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生活补助费及营养费,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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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某与黎某某、资阳市万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即被告黎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黎某某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李红某虽系农村居民,但其在城镇务工,故其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受伤住院治疗40天,根据原告的伤情及治疗过程及医嘱其误工天数,本院确定为98天,交通费酌定为300元。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确认为十级,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确认为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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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致使所驾摩托车与路边行人李某某相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在公路边上行走及之前搭乘公交车的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李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被告张某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为城镇居民,其请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伤住院治疗52天,其请求赔偿住院治疗52天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受诉地法院经济状况,其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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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勇与被告唐某、肖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人依法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对交警大队作出的“肖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均无异议,且该事故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肖某某应对其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肖某某驾驶之车从被告唐某处购买后,未办理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唐某对此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肖某某驾驶的川M21362号捷达牌轿车在被告财保公司安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陪险,故原告要求被告财保公司安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肖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肖某某和被告财保公司安某支公司达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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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人依法应赔偿相应损失。本案中,被告袁某某驾驶机动车估计不足、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袁某某辩称本案事故的发生属其紧急避险,对其辩称主张未举证证明,本院对其辩称主张不予采纳。安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丁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袁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袁某某应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所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川M96562号轻型货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安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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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杨新文、石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孙某某与杨新文、石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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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香林与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申香林与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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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永久与刘某某、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肖永久与刘某某、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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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唐海军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唐海军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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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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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可贵与冉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周可贵与冉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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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成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成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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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付堪军、胡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林某某与付堪军、胡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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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陈某某、谢某某、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汪某某与陈某某、谢某某、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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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钟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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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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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留英与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留英与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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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陈某某、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出租车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罗某某与陈某某、四川资阳雁通运务有限公司出租车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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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某与陈某某、谢某某、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骆某某与陈某某、谢某某、资阳恒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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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祝诉华兵、乐某某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秦某某、周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杨某祝诉华兵、乐某某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秦某某、周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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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明诉杨某某、四川省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唐某明诉杨某某、四川省乐某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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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与秦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舒某某与秦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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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诉郭某、四川省乐某某邮政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廖某某诉郭某、四川省乐某某邮政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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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乐某某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廖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教育建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由于教育建司承建的世纪欣城工地修建电梯需要水泥,杨某某、陈德福、曾顺全三人在卸水泥的过程中,水泥下滑将杨某某的脚打伤,所以教育建司应当是本案适格被告。(二)关于是否追加驾驶员江伟为被告的问题。因按卸水泥的习惯,江伟将车厢略微升起,不是杨某某受伤的原因,且该案无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的相关证据,故对教育建司请求追加驾驶员江伟为被告,本院予以驳回。(三)关于杨某某卸水泥受伤所受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杨某某是为廖某某、教育建司卸水泥受伤,即杨某某是为廖某某、教育建司提供劳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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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诉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杜某某诉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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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龚某、成华区代术高商贸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与龚某、成华区代术高商贸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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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诉吴东某、康某某、四川省安某中星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诉吴东某、康某某、四川省安某中星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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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诉李某某、张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诉李某某、张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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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诉樊书会、陈某、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诉樊书会、陈某、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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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诉刘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诉刘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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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诉伍海军、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诉伍海军、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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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樊某某、樊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诉樊某某、樊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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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诉原告陈某、陈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四川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诉原告陈某、陈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四川三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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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诉简阳市简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诉简阳市简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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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碧诉康玉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刘某碧诉康玉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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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家顺诉资阳市鹤声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周家顺诉资阳市鹤声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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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与陈某某、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应当对陈某某伤情进行补充鉴定的问题。在原审法院对拟提交鉴定材料组织当事人质证、决定送检过程中,人寿保险资阳支公司未提交其上级公司委托调查且已形成的调查报告和光盘,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在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陈某某交通事故致左膝部损伤为十级伤残以后,人寿保险资阳支公司又以其持有的调查报告能够反映陈某某伤情为由申请补充鉴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的规定,原审法院委托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司法鉴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人寿保险资阳支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缺陷,原审法院对其提出补充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上述司法鉴定,不存在鉴定结论依据不足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其鉴定意见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人寿保险资阳支公司提供的调查报告和光盘的内容,仅是伤者外在的一个表现,不足以对抗科学的鉴定意见,也不能证明原鉴定结论存在缺陷,故对人寿保险资阳支公司提出应当进行补充鉴定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人寿保险资阳支公司以陈某某损伤不构成伤残为由提出改判其不支付陈某某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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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某支公司、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一审期间依职权向交警部门调取的证据-目击证人吕某证言证明:肇事车辆搭载搅拌机经过事发地时,搅拌机把电线电桩拉断了,肇事车就开起跑了。大概过了一两分钟,一辆摩托车经过事发地被路上的电线绊倒而倒地导致事故发生;而康钦国承认自己在事发时间段驾车搭载搅拌机经过事发路段,并承认看见了路中间的电线。因此可以认定,案涉人身伤害事故系康钦国导致,故上诉人相应的“被上诉人雷某某的人身伤害并非被上诉人康钦国导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被上诉人康钦国(肇事司机)称其不知道发生了事故,而目击证人吕某也没有证实肇事车辆在拉断电线电桩后有过停留、停顿,之后才离开现场这一情节;现上诉人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康钦国在事发时知道其所驾货车搭载的搅拌机将电线电桩拉断,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案现无证据证明康钦国事发当时知道发生了事故,因此也就不存在康钦国应采取措施,故本案不符合案涉“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不应适用该规定,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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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与易某某、黄某华、国家统计局雁江调查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应计算被上诉人易某某误工费的问题。虽然易某某已年满58周岁,但其生活居住在农村,且老君镇琉璃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组织也出具证明,证明易某某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易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也确实会造成误工。故一审法院按照40元/天的标准来计算易某某的误工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应计算被上诉人易某某误工费的问题。虽然易某某已年满58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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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某支公司与蔡某某、黄某、陈某、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原告于2013年9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当时原告未满十八周岁,但系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能自食其力,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农村人口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相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被告联合财保公司提出原告的母亲钟有英虽有残疾证,但未提交劳动能力丧失的相关证据,不认可被扶养人生活的理由不予支持。本院认为钟有英系多重残疾,且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残疾证,证明其构成言语肢体壹级残疾,该情形属于被扶养的对象,应按法律规定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经核算,1、医疗费74449.70元,根据各方约定扣除20%的自费药74449.70元×20%=14889.84元后,纳入保险理赔范围为59559.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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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邮圆速递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张某提供了工作牌、应聘人员须知及承诺书、实名登记薄等证据,综合本案张某工资支付、和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等情况,本院确定张某与资阳市邮圆速递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为雇佣关系。资阳市邮圆速递有限责任公司虽认为双方为承揽关系,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张某在送快递的过程中,是张某履行职务的行为,应由其雇主即资阳市邮圆速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已生效的资公交认字[2015]第00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由张某与资阳市邮圆速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是否应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问题,因资阳市邮圆速递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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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李某某、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关于本案中李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适用城镇标准的问题。李某某虽然为农村户口,但是长期在城镇误工、居住,有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雁江区雁江镇进士村村民委员会、雁江镇三贤祠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租房协议、房主杨全所有的房权证资阳字第2001-000208号房产证、王用君、吴德中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李某某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2、关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是否负担李某某伤残鉴定的鉴定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本案中的鉴定是为确定李某某的伤残等级,即因交通事故的发生产生损失的程度,费用应由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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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某某、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杨某护理费和营养费的问题。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股骨中上段骨折,为十级伤残,资阳骨科医院对杨某的出院病情诊断证明书中载明医嘱及医学建议:“1.加强营养,禁止负重,1月来院复片,了解骨折愈合情况并决定是否下床活动负重…3.若有不适,门诊随访。”杨某为7岁的未成年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期,因交通事故发生需做两次手术,第一次出院医嘱也载明需加强营养,故在第一次出院后准备第二次手术期间也可考虑营养费。从发生事故到第二次手术后出院共计181天,但杨某仅要求按照150天的期间计算营养费,故对其营养费确认为150天×30元/天=4500元。杨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右股骨中上骨折,第一次医嘱载明需一个月复查后决定是否下床活动,在活动受限的情况下,杨某的生活自理能力必然受到影响,需要家人护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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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与彭建华、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称已向肖某某支付医药费10000元是否应在其本案中交强险限额内应付款中予以扣除。因该公司在一审审理中未提出相应的证据,原判判决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彭建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经济损失10000元并无不当。该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肖某某索赔申请和其支付结果查询回单,证明其已支付肖某某垫付的医药费10000元。因该证据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自身系统内查询的证据,无第三方证据予以佐证,其上诉理由应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晓琼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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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伤者吴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吴某某户籍登记为农村,其仅提供四川省安岳县东胜乡人民政府及东胜乡合心村村委会《证明》和四川省安岳县龙台镇派出所及龙台镇兴龙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无相应证据佐证,不能足以证明其居住、生活在城镇。原判据此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争议焦点二,伤者自费药部分是否扣除20%。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在一审中没有对此提出主张,二审又无法与被上诉人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对其诉称:伤者自费药应扣除20%,由被上诉人刘某承担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争议焦点三,保险公司对商业第三者险范围是否免赔。结合本案肇事车辆驾驶员刘某在事故发生后,通过路上行人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庚即驾车返回事故现场,积极参加施救,并让其父电话报警,为伤者垫付医疗费用等情况,刘某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后主观上恶意驾车逃逸的情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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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与吴某、郭某、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保险公司对商业险部分是否免赔。被上诉人吴某、邱某对保险单中“告知客户书”上投保人签名予以否定,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告知客户书”上签名确系投保人本人,对保险公司诉称:邱某属于驾驶无号牌车的行为,保险公司就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车主签字予以确认,事故符合商业险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争议焦点二,自费药部分是否扣除20%。保险公司在一审中,对伤者吴某住院救治的医疗费用中自费药部分没有申请鉴定,二审中,又无法与被上诉人就此达成协商一致意见,对保险公司诉称:自费药应按20%的标准扣除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争议焦点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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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与资阳市精神病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兰某在资阳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坠楼致残、医治、伤残鉴定等基本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兰某上诉请求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兰某在一审、二审中提供了资中县水南镇笔坛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收件回执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人王志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证明一份,拟证明兰某随其父在城镇生活、打工及收入情况。资阳市精神病医院质证称对居委会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收件回执复印件、证人王志明的书面证明的三性均有异议,且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兰某提交的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足以证明其在城镇生活、打工及收入的情况;且兰某于2011年4月精神病发后就一直在资阳市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近四年,于2015年2月5日在该院内坠楼受伤致残,与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无直接关联。兰某的户籍系农村户籍,原判以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是正确的。故兰某主张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资阳市精神病医院开展职业康复活动是为巩固精神病的治疗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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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陈良兵、王某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陈良兵的损失是否应按责任比例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次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认定书上明确载明王某某驾驶的挖掘机属于其他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车辆。因此,本案事故车辆卡特彼勒340DL型挖掘机属工程专项作业车辆,应属机动车,依法应当购买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张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事故车辆属不强制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其应在未购买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张某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张某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依法应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担。关于精神抚慰金是否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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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从二审庭审中姚学思提交的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制作的乐至农网施工欠费清单来看,胡亚林系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网改造的班组负责人,杨某某在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星镇和平村三社和七社、1队和2队做杂工,再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某为胡亚林提供劳务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诉讼中,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胡亚林将杂工承包给村干部罗宣云,杨某某是受罗宣云雇佣,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在乐至农网施工欠费清单也未载明罗宣云系农网改造杂工的承包人。因此一审判决对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口头申请追加罗宣云为本案被告不予采纳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胡亚林将杂工承包给罗宣云,杨某某系罗宣云的雇佣人员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2016年8月12日,杨某某、姚学思在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星镇1队和2队做杂工时,杨某某搭乘姚学思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到福星小学搬运土石时,因车辆失控,杨某某被摔出车外受伤。杨某某系在为胡亚林提供劳务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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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洋与李夕阳、叶正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原判认定任洋残疾赔偿金标准是否过低的问题。结合本案二审到庭证人谭中刚、谭道君、刘涛的证言及任洋提交的成都市临时居住证,能够认定任洋在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前即已离开农村在城市摆陶瓷摊为生一年以上。任洋虽系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任洋残疾赔偿金。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确定任洋残疾赔偿金为26205元/年×20年×10%=52140元,原判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任洋残疾赔偿金为20494元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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