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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顾某某驾驶的赣10-×××××号变型拖拉机与原告吴某某驾驶的赣D×××××号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被告顾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被告顾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在事故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被告顾某某持有B2E驾驶证驾驶变型拖拉机,属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应认定为无证驾驶。被告顾某某虽为无证驾驶,但其驾驶的赣10-×××××号变型拖拉机在人民财险新余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9800元属交强险医疗费用理赔范围,应由人民财险新余分公司赔偿9800元。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92172元属交强险伤残理赔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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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南昌市磐石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驾驶赣A×××××重型自卸货车与李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和李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赣A×××××货车在人保分宜支公司、人保渝水城南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李某某的交通事故损失,先由在人保分宜支公司、人保渝水城南营销服务部依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依案情,本院核定李某某的交通事故损失如下:1.医疗费193360.55元,其中114117.85元的医疗费,王某某与人保渝水城南营销服务部确定非医保费用为22835.57元,本院予以确认。另79242.70元的医疗费,本院酌定非医保费用7924.27元;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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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关于原告各项费用的计算问题。1.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被告主张应该按照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本院认为,在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并未就原告全部损失的赔偿事宜达成书面协议,且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角度,原告主张按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共计53000元(26500元/年×20年×1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被扶养人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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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某、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特殊侵权责任行为类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告黄某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的损失有无赔偿责任;(二)当事人之间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三)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以及休学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应否赔偿。(一)关于被告黄某对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的损失有无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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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张某某、新余市柳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奉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徐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处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人保财险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不足部分,由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3:7承担。被告张某某承担的部分按照商业第三者险合同的约定由被告人保财险代为承担。经核算,原告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有:(一)医疗费18083.60元,被告人保财险提出核减15%的非医保用药,该医疗费是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直接损失,被告人保财险无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提示、告知被保险人关于保险人可核减非医保用药数额的义务,故对被告人保财险提出的该异议不予采信,故对原告的医疗费予以确认;(二)鉴定费3200元,被告人保财险提出不承担鉴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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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公司与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康某汽运有限公司一般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康某汽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赣CK4758号货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因该车在运行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且经当地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并对车况、驾驶员的资格及车辆的行驶资格审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公司应按其与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康某汽运有限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理赔。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支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本次事故为交通事故属认定事实错误,缺乏事实依据,伤者的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认定错误。一审按城镇居民判决伤者等级是错误的等理由,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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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某、周某某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关于黄光某伤残赔偿金适用标准的问题。黄光某为农村户口,并长居在农村,其主张按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2、关于本次事故责任比例的划分问题。根据道交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灯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第21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驾驶人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认真检查。本案事故发生后宜春司法鉴定中心对黄光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做出技术鉴定,认为该车在刹车时,前后车轮不能抱死,制动性能方面不符合相关要求。故原审认定黄光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正确。周某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未能与黄光某的车辆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导致其车辆碰撞到黄光某的车辆后引起事故的发生,原审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正确。3、关于黄光某护理费适用标准问题,黄光某住院期间由其在广东打工的儿子黄兵负责护理,虽然提供了一份工资单,但未有用工单位加盖印章,对该工资单不予认定,原审按护理行业标准酌定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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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捷英达公司与人保财险渝水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贺兰英受伤的事实以及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首先,关于上诉人江西捷英达公司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颜志文驾驶的粤CG0477号小车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且是交通事故成因之一,江西捷英达公司作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具有明显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故一审判决其与颜志文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其次,关于贺兰英的医疗费认定和医保范围外医药费、鉴定费的承担问题。根据贺兰英提出的诉请,贺兰英主张的医疗费数额为其自付的13570.01元及被上诉人吴尉升为其垫付的25000元,有医疗费票据和交警部门的证明为证,应予认定。对于其中医保外医药费的问题,一审判决认定人保财险渝水公司与吴尉升未达成一致意见,也未依法申请鉴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保财险渝水公司主张核减的依据不足;对于鉴定费,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范围,人保财险渝水公司主张不予承担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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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信某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济损失理应得到赔偿。原告诉请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门诊检查费、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肇事司机宋某某是被告信某公司员工,其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被告信某公司在被告太平洋产险晋江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并购买不计免赔,被告太平洋产险晋江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付责任。被告信某公司先行垫付的医疗费49076.4及赔偿款7000元,应由被告太平洋产险晋江支公司赔付。庭审过程中,被告太平洋产险晋江支公司提出对原告后续治疗费、护理期限、护理等级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要求,经本院准许后又自动放弃,视为同意吉安济民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信某公司提出的原告无加强营养的医嘱所以不存在营养费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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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强与被告何小民、姚小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小民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强负次要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被告举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定原告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为:医疗费根据票据确定为39469.84元;关于后续治疗费,后期定期复查费用为3000元,本院予以认定,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伤残等级是因其外伤后遗留面部线状瘢痕达10cm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如将瘢痕修复,则其不构成伤残,李强主张了残疾赔偿金,则不能主张瘢痕修复费,故对原告主张面部瘢痕修复费用10000元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015年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100元/天计算,为2800元;关于营养费,出院记录有加强营养的医嘱,营养期酌定为60日,被告人保新余营业部对营养期亦无异议,营养费按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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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朱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4年5月27日8时6分,被告朱某某驾驶赣K*****小车在修水县城山谷大道新城花园路段将行人卢某某撞到,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对于事故责任划分,本院采信修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即由被告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赣K*****小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由借用人朱某某承担。对于原告的损伤,被告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书无异议,本院采信修水方园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原告已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在县城居住满一年以上,其残疾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工作情况,且已年满退休年龄,故对其误工费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范围内费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非医保范围用药及具体数额,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赔偿范围可认定如下:1、医疗费10099.09元;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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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某与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可作为确定事故各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据此本院认定被告黎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事故中被告黎某某所驾驶的赣K×××××在被告新余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新余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损失由被告黎某某负担。原告项某某伤前在城镇居住生活,故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相关损失,经本院核算,确定原告项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如下(以下数据均四舍五入):1、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确定为45201元,其中14601元经评定为非医保范围用药费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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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陈玉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玉某驾驶赣K×××××号机动车造成原告万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玉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万某某要求赔偿,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因事故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保险限额外的部分,由被告陈玉某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城镇的住宅,且提供了其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居住在城镇达到一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计算其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其提供的证明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确定原告万某某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按有效票据确定为37254.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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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易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北大队余公交北认字(2012)第01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原、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与第一被告达成的两份协议书:1、2013年1月4日原告与第一被告达成协议书中约定:第一被告已支付医疗费三万元,原告向保险公司理赔,第一被告从保险公司处领取医疗费、伤残鉴定费,原告从保险公司处领取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本院认为,该协议为原告与第一被告关于如何向保险公司理赔的约定,第一被告可自行就其已支付的费用向第二被告理赔,本院在本案中不做处理。2、2013年1月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在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北大队达成的调解书,本院认为,该调解书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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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与杨某某、龙岩市兴新特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方对交警部门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采信。被告杨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保公司提出原告黎某某的伤残鉴定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要求重新鉴定,因其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的证据,故本院不予准许。本案中赔偿权利人即本案原告黎某某先请求保险人先支付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赔偿权利人再请求保险人应按照三责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在获得以上两项保险理赔后还有其他损失的,由事故车辆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公司提出原告黎某某父亲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但未提供证据,故被告人保公司辩驳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黎某某只提供了其购买电动车的发票,未提供修理电动车的修理清单和修理费发票,且被告人保公司未对该电动车进行定损,故原告黎某某要求赔偿电动车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黎某某虽然提供了贵溪市天禄镇天禄村民委员会证明,但该证明只是说原告黎某某在兴业铜材料上班,但未说明兴业铜材料公司全称,且兴业铜材料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黎某某在该公司上班,故原告黎某某的误工费应以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农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黎某某因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费用为:1、残疾赔偿金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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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石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江西省峡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合法有效,相关责任主体均应按照上述责任认定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因此被告石某应按其承担主要责任(70%)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自负30%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合理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虽对原告伤残十级提出了异议,但重新鉴定意见与前述鉴定结果相同,故应认定原告伤残十级。二被告在庭审质证中虽对原告的交通费提出了异议,但庭审结束时,均认可原告的交通费为500元,予以认定。因原告及其妻子、两个儿子均在新余市居住、生活,其误工费和儿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被告石某提出的“原告的误工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因被告石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投保了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责险,但交强险中足已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且交强险不分责任比例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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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廖小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平生系原告之父,原告没有伪造其父亲签名的必要,并且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对原告的该份证据予以反驳或申请笔迹鉴定,故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5,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6,被告廖小某、周美云均对医疗费没有异议,但认为药品白蛋白收条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住院天数为86天,医药费应扣除非国家医保用药,药品白蛋白收条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案件材料反映,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于2013年9月11日至2013年9月17日、2013年10月6日至2013年11月5日、2014年3月29日至2014年4月11日分别在峡江县中医院住院治疗7天、31天和14天,于2013年9月18日至2013年10月6日、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3月29日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两次住院治疗均为18天,以上合计住院治疗天数为88天;对于药品白蛋白收条,有经治医院峡江县中医院盖章和主治医师谢国平的签名确认,属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实际医疗费损失;对于原告医疗费中的非国家医保用药,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虽提出鉴定申请,但在本院启动鉴定程序前又以与其他被告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该申请,且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故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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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付雪清、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驾驶赣MXXXX号小车将驾驶电动车的吴某某撞倒,造成吴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被告张某各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对该事故认定,有交通部门事故认定书为凭,本院予以确认。付雪清作为赣MXXXX号小车车主,其将该车送往汽车美容中心进行养护后,要求该汽车美容中心职员即被告张某送其回工作单位途中发生本次事故,接受劳务的一方即付雪清理应就吴某某因本起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赣MXXXX号小车在被告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特约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0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吴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应由被告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鉴于本次事故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故由吴某某自行承担40%赔偿责任,被告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险额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某虽为农业户口,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及其业务科科长冯京证实吴某某事故前连续一年以上一直自2011年8月起至2013年4月一直在该公司和中国人保财险合管的土地庙宿舍任门卫(工资由两公司分别承担)并居住于该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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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中平与严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新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渝水大队作出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70%责任,被告承担事故的30%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评判如下:一、医疗费,原告主张22887.9元。本院认为,扣除报销费用,原告实际支付医药费为20829.9元,本院予以认定。二、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7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该主张有鉴定结论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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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刘某生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属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刘某生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本案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如何确定?就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述如下:一、关于刘某生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经查,刘某生在一审中提供的罗坊镇王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有法定代表人廖小军的签名,基本符合单位证明的形式要件,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电信新余公司所提该证明没有任何人签字,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诉理由,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以刘某生户籍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在南英垦殖场从事果林承包工作十多年,且其一直居住在南英垦殖场区内为由,认定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刘某生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对此本院予以确定。故电信新余公司主张刘某生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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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傅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傅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二、傅某某护理费的计算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为多少?三、人寿财险上高支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承担之后,法院是否应当明确偿付之后的追偿权。本院评述如下:一、关于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傅某某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傅某某是农业户口,但傅某某在一审提供了其所居住的新苑社区居委会证明以及伍塘村委会证明、房产证、水电气费用清单发票等证据,可以证实傅某某事发前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而人寿财险上高支公司主张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傅某某残疾赔偿金,却未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按城镇标准计算傅某某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二、关于傅某某护理费的问题。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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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判决人保财险新余分公司向吴某某赔偿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是否正确,残疾赔偿金应按何种标准计算?二、张小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涉嫌酒驾(毒驾)或逃逸情形,人保财险新余分公司是否有权向张小文进行追偿?本院评述如下:关于焦点一。1、误工费。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吴某某虽然已年满69周岁,但其一直从事泥工活,一审提供的下村村委会的证明以及人保财险新余分公司的探视报告可以证实其一直从事泥工工作,现吴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受伤无法务工,应该计算其误工费,一审考虑吴某某的实际年龄以及其从事泥工工作的不确定性,酌情认定吴某某的误工损失按平均60元/天的标准计算129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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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双根、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胡双根、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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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某与刘某、宿州远大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饶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使身体受伤,依法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认定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宿州人寿公司为肇事车辆赣皖L×××××号货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于原告的合法损失,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宿州人寿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刘某予以赔偿。被告远大公司虽为肇事车辆赣皖L×××××号货车的车主,但在事故发生时该车的实际使用人为被告刘某,且被告远大公司没有过错,故其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问题。原告虽未主张医疗费,但各被告对原告花费医疗费11755.02元、被告刘某垫付了原告饶某某13000元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对于被告刘某垫付的1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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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胡某、新余市春某汽车运输(集团)长某有限公司、江西省德兴市人民医院等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当中,原、被告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胡某某作为被告新余市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原告黄某某损害,依法应当由被告新余市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赣E×××××重型自卸货车的保险人,负有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黄某某的损失进行赔付的义务;被告江西省某人民医院在为原告黄某某提供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漏诊、漏治行为,对原告黄某某的损伤后果亦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黄某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本院对原告黄某某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新余市某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告江西省某人民医院赔偿其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黄某某所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过高,本院根据原告黄某某住院治疗的期间、地点、住院地区人均生活消费水平依法予以核定。原告黄某某所主张的摩托车损失人民币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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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与龚富强、新余市情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龙某某与龚富强、新余市情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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