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与被告舒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造成多处骨折,该部分医疗费用系原告治疗骨伤以及换药产生,被告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对该部分医疗费票据应予采信;对原告马某某提交的外购药品票据23张计1326.4元,被告认为其中有984.08元票据系治疗感冒等与事故无关疾病故不予认可,经审查该异议成立,故对原告提交的23张外购药品票据中4张治疗骨伤的药品,金额342.32元予以确认,剩余19张外购药品票据不予采信;对原告马某某提交的西京医院120急救车费用2000元,被告质证时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该费用系原告马某某异地进行手术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够与其就医地点、时间相吻合,应予采信;对原告马某某提交的西安金凯瑞宾馆住宿费收款收据两张计5200元,被告质证时提出异议,认为其住宿时间过长金额过高,只认可原告一人门诊治疗期间的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受伤需到西安治疗,门诊治疗期间其本人与必要的陪护人员会实际产生部分住宿费用,故对其诉请住院期间的住宿费不予认可 ...

阅读更多...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唐海军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唐海军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何某连、杨某、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公民因他人的侵权行为遭受身体伤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获得赔偿,因此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XX因为各自的过错导致原告受伤,依法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双方对旺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意见无异议,且该认定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但因为被告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其无证驾驶摩托车,所驾驶的摩托车未进行车辆登记,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其无证驾驶的行为并非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被告XX按照20%承担责任,被告杨某按照80%承担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告杨某为案涉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后,被告锦泰保险广元支公司有义务在事故车辆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但三被告垫支的费用应当在赔偿费用中予以抵扣。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原告的各项费用是否属实和应当支持。对此本院作如下评述:关于医疗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在初诊医院旺苍县人民医院的入院检查明确记载原告伤情为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唐某、苟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公民因他人的侵权行为遭受身体伤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获得赔偿,因此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其所驾驶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旺苍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商业险,被告人保财险旺苍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代为赔付,不足不分由被告唐某赔付。被告苟某某出借具有合法行驶证的车辆给具有驾驶资质的人员使用,没有过错,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责任认定以及原告受伤住院的经过、住院费用等事实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按照城镇人口的标准计算。2.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期限。3.取钢板的后续治疗费应否一并处理。4.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交通费是否应当支持 ...

阅读更多...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何某驾驶机动车在路口超车,与原告王某某发生碰挂,经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何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何某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南江支公司作为川A362HY小型越野客车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王某某虽属农村户口,但原告王某某从2012年1月起在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抹灰、砖工等工作,并在旺苍县城租房居住生活。旺苍县东河镇林溪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旺苍县东河镇南峰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旺苍县公安局东河派出所的证明、住房租赁合同、出租方收取房租费证明、四川五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证明和用工协议以及昝加勇、杜军章两位证人证言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原告王某某的有关损害赔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的要求。原告王某某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告人保财险南江支公司主张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王某某要求按照每天160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被告人保财险南江支公司主张按照每天80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因原告王某某没有提供其每天收入160元的确凿证据,也没有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证据,被告人保财险南江支公司亦没有提供按照每天80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的依据,故原告王某某的误工费只能按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阅读更多...

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张某书、何光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书驾驶车辆与被告何光华驾驶车辆相撞致搭乘人原告叶某某受伤,旺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书负事故主要责任,何光华负事故次要责任,本案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无异议,因此被告张某书、何光华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何光华系原告叶某某的丈夫,原告叶某某自愿放弃被告何光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当事人对其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自由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联保财险广元支公司承保了川38A2027大中型拖拉机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原告叶某某承担保险理赔给付责任。在庭审中被告联保财险广元支公司提出因原告叶某某的治疗误工损失天数计算标准,应按最高法院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计算到评残前一天,其请求虽不违背法律规定,但应当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本案原告叶某某受伤程度严重,伤残等级五级,原告需要有充分的治疗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身体恢复,才能重新参加劳动;原告叶某某向法庭提交了治疗误工天数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依据相关病情况及规定作出了客观评价,被告联保财险广元支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其误工鉴定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因此保险公司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权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权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被告权某某、被告大地财保广元公司对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王某某受伤造成的损失,被告权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应当计算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依据医疗费发票确定医疗费金额;护理费参照四川省上年度服务行业工资标准予以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依照当地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生活补助费用标准确定;被告大地财保广元公司认可300元交通费,原告王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在伤害中遭受痛苦并对将来生活构成不利影响,依法应当予以计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依据上一年度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原告王某某在评定残疾等级时已年满66周岁,故应当计算14年;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原告王某某的具体伤情适当确定;鉴定费依照鉴定费发票予以确定;因原告王某某后期必然会取内固定,双方当事人对后续治疗费金额5000元无异议 ...

阅读更多...

权某某与伍某某、吴某某、昝学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昝学兵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伍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权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本案当事人对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昝学兵应当对原告权某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伍某某应当对原告权某某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原告权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应当计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依据医疗发票确定医疗费金额,但医疗票据中所列折叠椅费用,因其不属于医疗费用,不应纳入赔偿范围。被告人保财险昭化公司提出原告权某某误工时间共计不超过120日,其他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并依据上年度同类行业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参照当地服务业工资标准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用标准计算。应当赔偿就医途中必要的交通费用,参照公共交通费用标准计算。原告权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在伤害中遭受痛苦,并对将来生活构成不利影响 ...

阅读更多...

原告苟某某与被告尹国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苟某某乘坐被告尹国林的车辆,被告尹国林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搭乘人安全送到目的地。因被告尹国林违章超载,驾驶车辆操作不当是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原告苟某某没有与事故有关的行为过错,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国林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苟某某不承担交通事故,其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得当。被告尹国林购买他人车辆,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被告尹国林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被告尹国林应承担侵权赔偿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向本院举证,被告未提供乘坐人与事故有关的行为过错和车辆承保的证据,其主张乘坐人承担民事责任和车辆的承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对原告苟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各项损失核算如下:1、医疗费核定为15020.71元;原告苟某某主张门诊费1011.5元无其他证据佐证 ...

阅读更多...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某的损伤系被告彭某某驾驶川HS4710号二轮摩托车与原告刘某某驾驶川HJ9818号二轮摩托车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所致,旺苍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彭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其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得当,本院予以采信。因此被告彭某某对原告刘某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刘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因此应依法减轻被告彭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彭某某与原告刘某某的责任比例7:3为宜。被告联保广元公司承保了川HS4710号二轮摩托车的交强险,应依合同和法律规定向原告刘某某承担保险理赔给付责任。双方争议焦点中关于伤残补偿金计算的标准,在庭审中,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和被告联保广元公司共同认可原告刘某某的伤残等级按两个十级计算残疾赔偿金,仅对农村居民是否比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存在异议,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法庭提交了长期居住在城镇的租房合同和收入来源于城镇的用工合同及工资表,原告刘某某请求按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中农村户口受害人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批复和案例》的处理意见,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原告刘某某请求中关于护理费、鉴定费、误工费、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摩托车修理费按被告保险公司定损标准计算 ...

阅读更多...

何某某与杨某、南充万顺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旺苍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南充人民财保分公司为川R45876号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被告南充人民财保分公司应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何某某诉请赔偿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因护理造成的实际损失,其标准以四川省2015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其交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并结合原告居住地、住院所在地以及伤情,本院酌定为1000元。原告现已年满74周岁,其未提供因伤住院而减少实际收入的证明,其诉请赔偿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就医疗费中自费药品费用的比例以及承担方式等达成的协议,没有损害其他被告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的其他赔偿费用本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确认以及法律的规定予以计算。被告南充人民财保分公司辩称因被告杨某超载,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90%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虽然保险合同中约定违法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

阅读更多...

吕某与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认定被告陈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吕某、被告陈某、被告人保财险苍某公司均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陈某因过错造成原告吕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吕某受伤住院治疗,应当计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依据住院治疗和出院后门诊的医疗发票确定医疗费金额;护理费参照四川省上年度服务行业工资标准予以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依照当地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生活补助费用标准确定;原告吕某未提交交通费发票,被告陈某认可原告吕某的交通费计算500元,本院予以确认。医疗机构预计了原告吕某今后换髋的时间及费用,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相关后续治疗费用,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吕某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在伤害中遭受痛苦并对将来生活构成不利影响,依法应当予以计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依据上年度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原告吕某的具体伤情适当确定;鉴定费依照鉴定费发票予以确定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张某某、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事故责任。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认定书是在客观、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作出的,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李某某主张医疗费问题,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依据原告李某某举证的旺苍德康医院开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分析,原告李某某受伤后产生的住院医疗费39023.99元(张某某垫付29023.99元,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垫付10000元);依据该院出院医嘱意见,原告的二次手术费为8000元,结合本县经济情况、本市司法实际和原告李某某的病情等原因,李某某二次手术取内固定花费5000元较为合理 ...

阅读更多...

邓建国、成都金安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中认定书中记载了原告邓建国驾驶车辆在下车过程中受伤,本院予以采信。川AB9581号重型货车在被告太保财险成都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车上责任险(驾驶员),原告邓建国在下车过程中受伤,被告太保财险成都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邓建国受伤住院治疗,应当计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医疗发票确定医疗费金额,其中,当事人均认可医疗费中的15%确定为自费药品,本院予以认定。按上年度同类行业的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从入院时起计算至出院后医疗机构确定的休息期间届满时止。住院期间护理费参照当地服务业工资标准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用标准计算。上述费用,以原告邓建国请求为限。原告邓建国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在伤害中遭受痛苦,并对将来生活构成不利影响,依法应当计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依据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原告邓建国的伤情适当确定 ...

阅读更多...

田某某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某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田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田某某、被告杨某均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田某某受伤造成的损失,被告杨某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田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应当计算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医疗费发票确定医疗费金额;护理费参照四川省上年度服务行业工资标准予以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依照当地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生活补助费用标准确定。原告田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在伤害中遭受痛苦并对将来生活构成不利影响,依法应当予以计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依据上一年度四川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原告田某某的具体伤情适当确定;鉴定费依照鉴定费发票予以确定。因原告田某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后续治疗费具体金额,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田某某可在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权利。原告田某某请求判决赔偿交通费,因缺乏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某所有的川H449A5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原告田某某受伤并导致经济损失 ...

阅读更多...

侯群英与何某某、何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旺苍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南充人寿财保公司为川RH1528号小轿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其应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何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交由被告何某某驾驶,该车辆证照齐全并参加保险,符合可以行驶的法律规定。故何某某没有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此次交通事故应由驾驶人何某某承担责任。侯群英诉请赔偿误工费,未提供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被告南充人寿财保公司提出应按医院载明的原告职业“农民”的收入标准计算,对此原告方未提出异议,故误工费参照四川省2015年农、林、牧、渔的标准计算。其诉请赔偿护理费,也未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因护理造成的实际损失,其标准以四川省2015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

阅读更多...

侯群英与何某某、何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旺苍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南充人寿财保公司为川RHXXXX号小轿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其应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何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交由被告何某某驾驶,该车辆证照齐全并参加保险,符合可以行驶的法律规定。故何某某没有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此次交通事故应由驾驶人何某某承担责任。侯群英诉请赔偿误工费,未提供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被告南充人寿财保公司提出应按医院载明的原告职业“农民”的收入标准计算,对此原告方未提出异议,故误工费参照四川省2015年农、林、牧、渔的标准计算。其诉请赔偿护理费,也未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护理人员因护理造成的实际损失,其标准以四川省2015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

阅读更多...

侯某某与吴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四川广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焦某、焦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法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的责任承担以及被告广巴高速公司是否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焦点二、被告永安财保公司在商业险内是否免赔;焦点三、第三人是否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针对以上焦点做如下评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侯某某应当知道横穿高速公路的危险性,其采取就近的原则从被人为破损的防护缺口进入并横穿高速公路,与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擦 ...

阅读更多...

侯某某与常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法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争议的焦点一、侯某某的伤残赔偿金是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三、侯某某受伤后的误工时间如何确定。本院针对以上焦点做如下评述:一、侯某某的伤残赔偿金是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侯某某的户籍虽载明是农村居民。但侯某某在2011年7月购买了房屋一套,房屋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即该房屋为城镇房屋。侯某某长期在所购买的房屋居住生活,并于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期间在广元市天润木业有限公司工作,其长期居住在城镇、收入来源于城镇,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告西安人保公司主张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侯某某受伤后的误工时间如何确定 ...

阅读更多...

母某某与姚某某、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法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以及原告母某某的损失费用如何确定;二、被告姚某某及罗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针对以上焦点做如下评述:一、旺苍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姚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母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交警部门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案件的实际审理情况,确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为3:7。原告母某某虽系农村居民 ...

阅读更多...

四川广运集团旺某有限公司与付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在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四川省旺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适当,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次交通事故,川H×××××号大型客车驾驶员任尚权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付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广运旺某公司是川H×××××号大型客车的车主,任尚权是其聘请的驾驶员,故广运旺某公司应对案涉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川H×××××号大型客车驾乘人员及车主相对陕A ...

阅读更多...

高兴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驾车倒车时未确保安全负该事故主要责任,何志章无证驾车负该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高兴兰无过错行为无责任。被告赵某、何志章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人民财保广元分公司作为湖南M×××××运输拖拉机的保险人,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的商业三者险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法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人民财保广元分公司辩称湖南M×××××运输拖拉机的车牌号是伪造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车牌号是伪造的,其辩解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高兴兰虽属农村户口,但高兴兰从2015年2月起在旺苍县碗厂河社区与何志章同居生活,2018年3月19日与何志章登记结婚,婚后继续在旺苍县碗厂河社区生活。高兴兰的有关损害赔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的要求,故高兴兰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

阅读更多...

杨某某与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公民因他人的侵权行为遭受身体伤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获得赔偿,因此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张某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原告受伤,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其辩称事故车辆在被告太保广元中心支公司投保,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辩称,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自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因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其辩解理由不符合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和约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张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太保广元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因此被告太保广元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各项赔偿款,其辩称已经垫付的部分费用应当在赔偿款中予以扣减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其要求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预留另一名未参与本案诉讼的伤者的医疗费因其已经在该项费用限额内全部支付了原告的住院医疗费,因此对该项意见不予采纳;对于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费用,不予承担的辩解意见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要求医疗费按照20%的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予以扣除自费药品的意见,因双方合同未约定,且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所花费的医药费中哪些属于自费药品费用 ...

阅读更多...

何某某与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赔偿。本案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伤致残,应当获得赔偿,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受伤后被告护理了4天,故护理费应当扣减被告护理4天的费用,因原告没有提供护理人员收入情况,只能按照四川省2017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工资标准计算护理;原告认可被告在其住院期间提供伙食的事实,本案以原告确认的12天计算,应当扣减12天的伙食补助费,下余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被告赔偿原告;因原告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且并未提供相应的务工证明及收入减少的证明,其请求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出院医嘱没有载明需要特别加强营养,故其主张的营养费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且其伤残并不影响劳动能力,故其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伤残等级不高,其请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应当予以适当调整;原告受伤后在当地住院治疗,其请求的交通费过高 ...

阅读更多...

刘成与孙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认定刘成、孙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确认。孙某驾驶车辆与刘成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成受伤,刘成应得到赔偿。被告孙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公司和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某支公司应在各自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某按同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如下:一、交强险下医疗费用项目:1、医疗费53554.26元;2、营养费1800元(90天×20元/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28天×20元 ...

阅读更多...

原告李淑兰与被告广元市利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的侵害,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雇主主张权利,雇主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雇用劳务合同,且在从事雇用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请求被告予以赔偿,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承担责任后可向肇事方杨其志追偿。原告主张的损失经双方核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元市利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淑兰各项经济损失181401.64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蒲云 ...

阅读更多...

高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汉中中心支公司皮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先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交通事故过错责任,由机动车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受伤,原告无责任,应由陕FG号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告人寿财险汉中支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人寿财险汉中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责任赔偿,仍有不足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由侵权人赔偿。被告人寿财险汉中支公司庭审中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有异议,当庭提出申请重新鉴定,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视为放弃该主张。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合法合理的部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中:1、医疗费经本院核算确认为26918.97元。其中剔除了事故发生前2016年8月30日一张单据7元。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宁强县天津医院的门诊费用没有病历和诊断证明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赵某某、永安汉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健康权,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本案被告赵某某所有的川HAH006号车在永安财保汉中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被告永安财保汉中支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就该事故给原告李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在本案中因原告未对其丈夫李元军主张赔偿责任,故对应由李元军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由原告承担。本案中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原告李莲方和被告赵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具体原告负30%,被告赵某某负70%责任。被告赵某某给原告先行垫付的医疗费50000元,扣除其应赔偿部分,剩余部分应予退还。本案中原告委托的鉴定机构评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20日、60日、60日 ...

阅读更多...

杜正明诉刘某、张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杜正明申请撤回对张某的起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次交通事故中川H15460号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应该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因被告刘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故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70%应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其余30%由被告沈某某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合法合理的损失,本院依法予以保护。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为:1.医疗费:当庭认定门诊费用2592.12元、住院费用56844.7元,后续医疗费5000元,被告刘某另垫付门诊费用560元,医疗费合计64996 ...

阅读更多...

王志琴与杜某某、广元皇泽物流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广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因付贵华驾驶的无牌中飞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先由被告人保财险广元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付贵华和被告人保财险广元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元,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本院酌情确定为10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100元,因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本案事实,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23029.31元=(15768.8元 ...

阅读更多...

易新发与廖志强、刘坤、平某某保广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廖志强驾驶川HB4469号小型越野客车与案外人管宏战驾驶机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潼关县公安局交警队对本次事故做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责任划分适当,本院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依据事故认定书,被告廖志强与案外人管宏战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易新发无责任,故被告廖志强和管宏战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坤作为川HB4469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所有人,并在平某某保广元支公司为该车办理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平某某保广元支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易新发的各项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平某某保广元支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廖志强、刘坤承担50%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医疗费用应以医院出具的正式票据为凭,原告所提供的医疗票据真实有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关于应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的质证意见,交强险制度设置的目的将对事故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治作为首要目标,其制度功能和救济目的具有公益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因此在适用交强险对受害人的医疗费进行赔偿时无需区分是否属于医保范围,在商业三者险中被告没有提供证明保险合同有关于非医保用药的合同条款约定和对约定履行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故对该观点不予采信。综上,依法认定为原告陈某某在韩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用共71265.91元。2、营养费数额。原告陈某某主张营养费以鉴定意见营养期限60天为依据按每天30元计算,共计1800元,并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陈某某的营养期限评定为60日。被告保险公司质证后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住院期间病历并无加强营养的医嘱,对营养费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营养费应根据原告伤情实际及原告住院病历,结合原告伤残情况以及鉴定机构出具的营养期限天数,营养费应按营养期限60天每天20元标准计算,营养费认定为1200元 ...

阅读更多...

梁海艳与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原告的损失应如何认定以及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本院依法对原告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梁海艳提供的有效票据确定为62994.71元,原告请求赔偿61792.71元,本院予以准许。2、误工费,原告梁海艳系农民,根据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期为180天,参照2016年山西省农、林、牧、渔从业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871元的标准,计算为45871元/年÷365天×180天=22621元。3、护理费,根据太原小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确定护理期为90天 ...

阅读更多...

祁某某与邵劲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系因被告邵劲松违章驾驶机动车的过错行为导致的侵权事故,交警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可以作为判定本案事故责任主体主观过错程度的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责任比例由各责任人承担。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诉请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依据原告提供的正规有效医疗票据所载数额12166.9元予以赔付,但应扣减被告邵劲松已垫付的5215.7元。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每日50元标准不违反法律上限规定,故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原告主张的每日50元计算住院天数20天。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数额,结合原告伤情恢复需要,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 ...

阅读更多...

刘某发与闫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发与闫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陈某与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清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应得到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原告的医疗费为181,576.1元,误工费以2017年度河北省建筑业职工年平均工资53,187元为计算标准,误工期为120天,误工费为17,486元,护理费以2017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7,349元为计算标准,护理期为90天,护理费为9,209元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