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原告谢某某为城镇常住居民,其各项损失应当根据海南省2016年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如下:1.医疗费:54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34天=3400元;3.营养费:50元天×90天=4500元;4.残疾赔偿金:28453元年×20年×(10%+10%)=113812元;5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其有权请求被告赔偿。本案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黎叶真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和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对于原告因此起交通事故所受之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受害一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非农业户口,其各项损失应根据海南省2016年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如下:1.医疗费:38296.6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9天=2900元;3.后续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的鉴定意见中建议原告的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原告诉请未超过上述标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保茂名市分公司及平安海南分公司对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存在异议,但既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反驳,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纳;4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交通事故系被告李某某与原告谢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引发,被告驾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被告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并酌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原告与护理人员吴方正为农业家庭户口,本案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为2017年10月2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按照海南省统计局2017年6月2日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参照《2016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中的"农、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农业家庭户口,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应当适用城镇标准进行补偿,并提供了《居住证明》及《工作收入证明》予以佐证。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自述,其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便在白马井镇的农村居住,并未住在上述《居住证明》所记载的住址,这与《居住证明》上称"原告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今一直居住在该辖区"的内容相互矛盾,且该《居住证明》并未由出具证明的证明人签名或捺印,也没有证明人作出的具体意见。原告于庭审中主张是其工作的公司为其所租,但本案中为原告出具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工作证明》没有负责人在上面签名,原告也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账、社保凭证等证据证明,且该《居住证明》与被告陈某提供的《收楼通知书》载明的中南西海岸小区B4号楼2207房的业主为唐雪云的内容矛盾,且原告未能其他证据证据予以印证,因此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31日12时30分,被告陈某无证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白马井中心大道与中六横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原告无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共同协商,均一致同意通过协商方式处理,并将双方事故车辆撤离事故现场,而后到医院治疗期间再次协商,但未达成协议,原告于当日15时30分许报警。2016年11月30日,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儋公交证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秦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受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予以采信,被告秦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1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被告秦某某无证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大地财保儋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大地财保儋州公司依法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1虽然为农村户口,但自2015年起即在城市学习、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应以城市作标准为宜。原告主张的其他各项损失,根据海南省统计局2017年6月2日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参照《2016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计算如下:1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就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对本案交通事故故负全责,林某无责,乘座人李虹和李某1无责。该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双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均无异议,故对该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应予采信。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钟华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理由是否成立?二、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首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钟华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被告钟华是原车主,被告李某某受雇于被告朱国雄而开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就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对本案交通事故故负全责,林某无责,乘座人李某1和李娜无责。该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双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均无异议,故对该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应予采信。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钟华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理由是否成立。二、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首先,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钟华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本案中,被告钟华是原车主,被告李某某受雇于被告朱国雄而开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赔偿。本案交通事故系被告蔡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引发,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蔡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蔡某某所有的×××号小型普通客车已在被告鼎和财保儋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人寿财保儋州市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鼎和财保儋州支公司、人寿财保儋州市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再由被告蔡某某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原告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其各项损失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根据2017年度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各项数据,原告的损失计算如下:(一)医疗费,原告主张39238.88元,有病历材料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虽然原告为农业户口,但截至事故发生时其已跟随父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应根据海南省2015年和2016年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如下:1.医疗费:6026.51元。2.营养费:50元/天×90天=4500元,原告多主张部分,本院不予支持。3.护理费:截至事故发生时护理人员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原告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工作、收入情况,因此护理费本院酌定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计算,即29537元/年÷365天×120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造成伤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本案交通事故因薛健康和潘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而发生,原告梁教女的受伤与薛健康和潘某某的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儋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的事故责任书认定薛健康和潘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本院酌定由被告潘某某和薛健康各承担50%的责任。原告作为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潘某某驾驶的×××号大型客车在被告阳光保险海南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阳光保险海南省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阳光保险海南省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仍有不足的再由被告潘某某和薛健康按责任比例承担。被告潘某某系吴年华雇佣的司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非农业户口,其各项损失应根据海南省2015年和2016年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如下:1.医疗费:86104.3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37天=3700元。3.营养费:50元/天×90天=4500元。4.护理费:护理人员为非农业户口,护理费本院酌定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计算,即29537元/年÷365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颜某某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受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第46900382016009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予以采信,被告颜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被告颜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本案交通事故均发生在上述两个险种的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仍有不足的再由被告颜某某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和海南省统计局2016公布的统计数据,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1.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梁松洲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受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五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五公交认字[2015]第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予以采信,被告梁松洲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被告梁松洲驾驶的×××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两个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仍有不足的再由被告梁松洲承担。由于被告梁松洲系被告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指山分公司的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指山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其有权请求被告赔偿。本案中,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符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对于原告因此起交通事故所受之损害,被告符某某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符某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其有权请求被告赔偿。本案中,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林炳赞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年4月3日,[2005]年民一他字第25号)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交通事故系被告吴某某无证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拼装无号牌车辆,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且发生事故后拒绝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调查,与被告简正成无证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拼装无号牌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引起。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简正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欧某某无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对于原告欧某某因此起交通事故所受之损害,被告吴某某、简正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吴某某、简正成对本案的发生都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吴某某过错较大,被告简正成过错较小,本院酌定被告吴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简正成承担3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犯公民上述合法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并结合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因本次交通事故系由被告吴某某与原告符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引发,二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本院酌定由吴某某、符某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被告吴某某系×××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但其将车辆交予吴某某驾驶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吴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天安财保海南分公司为×××小型轿车承保了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交通事故系被告李某与原告洪有经的交通违法行为引发,被告李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会车时不靠道路右侧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洪有经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载人超员,是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依法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本院酌定被告李某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70%的责任,原告洪有经承担30%的责任。但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李某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从而认定李某逃逸,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月香为农业家庭户口,原告王月香在本案当中诉请被告符某某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王月香主张的各项损失应根据海南省2016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中关于农村常住居民的标准计算如下:1.医疗费:20372.4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4天=1400元,原告王月香主张多出的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无事实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3.误工费:本案中,原告王月香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及误工收入,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王月香为农业家庭户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犯公民上述合法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并结合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系由被告薛某与原告符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引发,薛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符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结合双方的过错情况,本院酌定由薛某承担70%的责任、符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对原告在本案中的各项损失,根据海南省统计局2017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如下:1.医疗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原告为农业人口.其各项损失按照2017年6月2日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中的”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计算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17231.49元,有票据为凭,本院予以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600元(100元天×6天),多计一天,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仅按实际住院天数5天计,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0元(100元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乘客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乘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林某某作为旅客,经承运人许可乘坐×××号大型客车,其与×××号大型客车的承运人之间即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原告林某某乘坐××��号大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事故责任认定原告林某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被告郑某某作为×××号大型客车的实际承运人应当对原告林某某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广隆运输公司允许被告郑某某将×××号大型客车挂靠于本公司名下运营,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审理情况及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看,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2、原告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是否有诉讼请求权。3、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赔付范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为2018年3月19日,原告为非农业人口.其各项损失按照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各项数据,并参照《2016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中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54671.47元,有票据为凭,本院予以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3400元(100元/天×34天),未超出计算标准,本院予以采纳;3.护理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票据系原告许某某受伤后,在儋州市白马井镇中心卫生院门诊治疗后,由该卫生院通过“120”送到海南西部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加盖儋州市白马井镇中心卫生院的公章,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2日13时许,符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八一往洋浦方向行驶,途经白马井中心大道旧铺新村前路段时,适遇许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搭载邓某在此路段前方行驶,因符某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超车,加之许某某未确保安全行驶,导致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右侧前部与无号牌电动正三轮电动车左侧前部呈锐角发生接触碰撞(且夹角逐渐减小),随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右侧后部与无号牌电动正三轮电动车车厢前部二次碰撞,造成符某某、许某某、邓某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4月26日,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儋公交认字[2016]第00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符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是因创伤性脾破裂、腹腔内出血而住院治疗,为了补充失血量,提高免疫力和抵抗力,原告自行购买人血白蛋白交由医院注射,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6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票据,本院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然为原告自行委托,但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太平洋保险儋州公司虽然持有异议,但在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太平洋保险儋州公司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7被扶养人身份证明、户籍信息、小学生评价手册、学籍证明,对方当事人对游晓春、董荣珍是否是原告的被扶养人持有异议,本院结合庭审笔录、户口簿、结婚证、庭后原告提供的湖南省岳阳市湘北公证处的《公证书》(证明游新是游晓春的儿子),本院确认游晓春、董荣珍是原告游新的父母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户口簿的制作单位为公安机关,真实记载原告及其亲属的户口信息,鉴定意见书为本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作出,程序合法,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8居住证明、证据9房权证、证据10家庭人口信息、证据11出卖地基契约(主要证明原告与其父母曾国乾、陈月香自2000年10月起一直居住在儋州市××区号),对方当事人虽然持有异议,但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2工作证明、证据13工资收入证明(主要证明原告在那大镇乐生生珠宝店从事销售工作,月薪约3000元),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账、社保凭证等证据予以印证,仅凭上述两份证明不能完全证明原告在那大镇乐生生珠宝店工作,月薪为3000元,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犯公民上述合法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并结合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因本案交通事故系被告吴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引发,其驾车不按规定超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保财险海南分公司为吴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承保了交强险和保额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的户籍登记信息中最新的户籍资料为家庭户口,其户口中登记的服务处所为西庆农场七分场部,结合原告父母吴某2、母亲朱某均为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西培分公司职工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为城镇常住居民,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应当参照海南省2016年的相关统计数据按城镇常住居民标准计算如下:1.医疗费:124910.8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63天=6300元;3.后续治疗费:5000元;4.营养费:50元天×90天=4500元;5.残疾赔偿金:根据已查明的事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其有权请求被告赔偿。本案中,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符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世蕃不承担事故责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和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对于原告因此起交通事故所受之损害,被告陈某某作为肇事车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保南通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但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经法庭释明,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反驳鉴定意见书所作的结论,故,对被告人保南通分公司关于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2017]临鉴字第739号《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病历、费用清单、户口本、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鉴定意见书、保险单及庭审笔录为证,足资认定。原告骆海德诉被告杨某某、江苏瀚星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本次交通事故由于×××轻型普通货车送伤者陈海源去儋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导致事故成因无法确定,本院酌定由被告陈镇成与被告闫捍东各承担本次事故50%的责任。被告王某将×××轻型普通货车借给被告闫捍东驾驶不存在过错,其不须要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损失应计算如下:(一)医疗费,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共花费医疗费52967.67元。(二)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7900元(100元天×79天),本院予以支持。(四)营养费,原告主张730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本次交通事故因双方车辆在事故调查前撤离现场、且现场被环卫工人清扫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但原告驾驶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时不系安全头盔上的带子存在过错,被告林某驾驶制动系统不合格的车辆也存在过错,本院酌定由原告与被告林某各承担本次事故50%的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损失计算如下:(一)医疗费,原告主张90544.91元,有医疗病历和医疗发票为凭,本院予以支持。(二)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4500元,应为4200元(100元/天×42天),对原告多主张的部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处理意见如下: 一、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2013年12月1日,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第2013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天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符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书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处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认定。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较长时间内在医院住院治疗,根据病历显示,原告出院后,还需做二次手术(颅骨修补术后续治疗),期间治疗尚未终结。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到医院门诊检查后,于同日由儋州市交通警察支队就原告伤情委托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后原告根据鉴定意见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天安财险海南省分公司提出本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对事故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儋公交认字[2013]第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对本次事故事实认定清楚,责任认定准确,应予采信。本事故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出租汽车在运输旅客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引发的纠纷。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二、阳光保险海南公司与肇事车辆琼A23228大货车驾驶人、车主及天安保险海南公司应否追加为本案被告,一审判决是否遗漏当事人。一、关于本案的定性。经查,2013年5月21日,林永某乘坐吴某某驾驶的森林公司琼C-E2335出租车在海口市绿色长廊与椰海大道交叉路口与符传雄驾驶的琼A23228大货车相撞,造成林永某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4月30日,林永某以森林公司、吴某某违反出租汽车运输合同造成其身体伤害为由,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森林公司和吴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等项损失共计320711.83元。《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出租汽车在运输旅客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引发的纠纷。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二、阳光保险海南公司与肇事车辆琼A23228大货车驾驶人、车主及天安保险海南公司应否追加为本案被告,一审判决是否遗漏当事人。一、关于本案的定性。经查,2013年5月21日,林永某乘坐吴某某驾驶的森林公司琼C-E2335出租车在海口市绿色长廊与椰海大道交叉路口与符传雄驾驶的琼A23228大货车相撞,造成林永某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4月30日,林永某以森林公司、吴某某违反出租汽车运输合同造成其身体伤害为由,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森林公司和吴某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等项损失共计320711.83元。《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薛某某提交的证据,有原件核对,王某某经核对无异议,平安公司虽对其真实性不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否认,本院对薛某某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除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二审另查明,薛某某与陈月高系夫妻关系,其夫妻于2011年起已在那大城区居住、生活。本院认为,关于薛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是否按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经查,根据用水及用电缴费手册等证据,可证实本案薛某某虽为农村户籍,但其在2011年以后已在那大城区居住的事实。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故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判按农村标准计算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参照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2015-2016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薛某某的残疾赔偿金为:24487元/年×20年×2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否追加×××号车的保险人参加诉讼;2.太平洋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应否免除其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3.鉴定意见书能否采信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太平洋保险公司上诉主张追加×××号车交强险保险人。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本案虽属于三方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同一损害,但×××号车的驾驶人杨某经交警部门认定无责,在卓某某没有起诉请求×××号的投保义务人及该车的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且各方均不能确定×××号车的投保义务人及该车已经投保交强险等具体情况下,一审未予追加并无不当,太平洋保险公司如认为其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已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可向×××号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该车的保险人追偿。太平洋保险公司该项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法追加了张某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7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被告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家庆、符某某、第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符金某诉称,2015年6月,原告进入被告安装公司承建的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政府服务中心工地工作。2015年8月,原告在该工地打钉子装模板时,不慎钉子断掉溅到眼睛,导致原告眼睛严重受伤的事故。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七中心医院、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海南眼科医院诊断确认,原告右眼严重葡萄膜炎、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玻璃体混浊、右眼球内异物、右眼铁质沉着病、右眼创伤性视网膜裂孔,住院共15天,花费医疗费总额为26441.7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和第三者两责任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如下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关于赔偿标准问题,本院认为,应以第一次一审程序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日为基准日,适用此前最新公布的赔偿标准。根据2017年3月15日琼公交警[2017]92号《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统计数据的通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出生医学证明、儋州市人民医院急诊记录首页、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187医院住院通知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各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2017年5月15日187医院140元的门诊票据,系原告出院后一定时间对治疗情况进行复查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后续治疗费的范围,本院对其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陪人床费150元,系原告父母在医院陪护原告时产生的租赁陪护床的费用,其虽不属于医疗费范畴,但属于原告受伤后产生的损失,本院对该费用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2017年5月15日的500元交通费票据,能够和原告当日去海口187医院复查的票据相互印证,且原告腿部骨折,乘坐公交大巴车确有困难,其代理人陈述租车前往海口复查的事实符合生活常理,本院对该票据予以确认。对于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记载: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对原告周某1的右髋关节活动度进行了活体检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符民平本案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依据本院(2017)琼9701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项“原告符民平对2017年4月12日之后发生的相关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所提出,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之后本案中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时已扣除了调解书中原告受伤之日即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4月12日已赔偿过误工费、护理费的天数,其余各项费用均为2017年4月12日之后所产生或之前调解时未赔偿的项目,不存在重复计算的赔偿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临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第46902422017011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三人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本院予以采信。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确定第三人承担事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2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本院认定合理的损失如下:1、关于后续治疗费和营养费共10000元,原告的伤情被鉴定后续治疗费约15000元,本院认定15000元;原告被鉴定营养期60天左右,本院认定60天,根据当地的消费水平,本院酌定营养费50元/天,则营养费为50元/天×60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郑兴壮驾驶牵引车车牌号为×××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对向行驶而来,两车会车时发生侧向相撞,结果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有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频为证,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出原告承担事故责任的30%,被告郑兴壮承担事故责任的70%,符合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第46903062018001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郑兴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蒋某上负次要责任,本院对以上责任划分予以确认。一、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被告太平洋财保琼海支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被告太平洋财保琼海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是被告刘某某,该车挂靠在被告定安盛联物流有限公司从事运输运营活动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