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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与王某、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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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兰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兰某某、太平洋财险德阳中心支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肇事车同时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德阳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原告本次交通事故损害产生的人身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均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因此,本案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德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被告太平洋财险德阳中心支公司提出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的主张,由于没有提供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兰某某主张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为原告垫付的相关费用28274.76元,因原告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范围,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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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陈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郝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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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诉汪某某、四川省德阳市德威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四川省石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汪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聂某某、杨文亮不承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叙述清楚,责任划分客观明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聂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本院分述如下:1、医疗费35485元,系实际发生,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计算,时间按实际住院天数108天计算,为3240元(30元/天×108天);3、护理费,标准参照原告住院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80元/天计算,时间按实际住院天数108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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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陶会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依法予以赔偿。被告陶会中驾驶车辆与原告刘某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原、被告双方对罗江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陶会中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25543元,其中原告刘某某领取19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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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罗某某、冯某某、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由被告冯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责任,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自费药按18%扣减的协议,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李某某认可被告冯某某垫支了医疗费17067.14元、护理费6000元,被告浙商保险南充支公司垫支了医疗费1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李某某所用医疗费1806.00元,系其出院后的门诊发票,应计入续医费。原告李某某在砖厂上班,故误工费按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因原告李某某受伤243天后才委托鉴定,故误工时限按鉴定的120天计算。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李某某护理期限为58天,但原告李某某请求计算43天,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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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与余某某、石军、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依法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系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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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贺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依法予以赔偿。本案原告孙某某相对于被告贺某某驾驶的车辆系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有过错机动车一方的保险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第三人予以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被告刘某某所有被告贺某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被告刘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依法应当投保交强险,其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致使原告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的利益。因此,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原告请求被告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贺某某共同承担责任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贺某某作为侵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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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受到侵害时,侵权人应依法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系机动车与超标电动自行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由有过错机动车一方的保险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第三人予以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人保财险德阳公司对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记载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等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虽及时将受害人即本案原告刘某某送往医院治疗,但其并未立即停车,且未保护现场,有条件报警而未及时报警,致使公安交警部门无法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原告刘某某无道路交通违法事实的客观情况,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作如下划分:被告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负10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被告刘某某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德阳公司仅购买了交强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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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代学与范长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永安财保公司承认舒代学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舒代学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舒代学的医疗费40990.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营养费510元,合计42190.14元,已超出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10000元,超出部分由舒代学和范长金按责任比例承担。舒代学于1952年10月20日出生,至今已年满65岁,残疾赔偿金年限为15年。舒代学主张残疾赔偿金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限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予以支持,但5000元不符合德阳地区的经济水平,3000元较为适宜;永安财保公司主张按责任比例分担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虽然舒代学未提供相应的交通费票据,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舒代学往返于金山与罗江就医,必然会产生交通费,故本院酌情支持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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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三军、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李三军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某伤残,经交管部门事故认定,李三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故李三军、王某某应对赵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赵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居住已满一年以上,故其残疾赔偿金应参照城镇标准计算。赵某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续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赵某某未提供收入证明,故误工费标准确定为120元天。交通费确定为500元。人寿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15%的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的损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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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某支公司与王某、赵某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不是交通事故,但是事故发生在允许车辆进入通行的场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该案可以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事故发生时,王某已离开驾驶位置下车,身份已从驾驶员转化为本车以外第三人,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承保范围。王某受伤后,经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按交通事故标准评定,伤残等级为一处七级、两处十级,根据伤残等级计算标准“多处伤残,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比例为2%”,王某的伤残等级计算标准应确定为44%,即0.44。对于王某的误工费标准问题,王某系汽车驾驶员,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及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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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肖某某、中国平安财产股份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致公民人身受损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被告肖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由于川Ax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肖某某应承担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故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分项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原告与、被告肖某某按各自50%的比例承担承担。原告的损失:1、原告的医疗费38128.73元,有相应票据,本院予以确认;2、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偏高,结合医嘱及原告的伤情,本院确认按40元每天计算28天,计1120元;3、原告主张营养费840元偏高,结合医嘱及原告的伤情,本院确认按20元每天计算2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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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刘某和、四川省盛某宏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的责任划分:原告孟某某、被告刘某和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本院依法确定责任承担比例为,原告孟某某、被告刘某和各承担50%。原告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及其所主张的赔偿费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计算为:1.医疗费:32398.78元;2.住院伙食补助:原告住院66天,按20元/天计算为1320元;3.营养费:按鉴定意见营养期60天,20元/天计算为1200元;4.护理费:按鉴定意见护理期30天,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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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与阳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阳某某驾驶的川F×××××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龙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龙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叙述事实清楚、认定责任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依责论赔的原则,被告阳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按2017年度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每日按150元计算,结合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等证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车辆川F×××××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德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原告龙某某诉请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龙某某的损失及各方具体承担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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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汪富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伟、被告汪富强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叶某某无责任,该认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本院对该认定意见予以采信,作为双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院确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汪富强对因本次事故给原告方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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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黎某某、蒋志强、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依法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当事人对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和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被告黎某某和被告陈某所负事故责任的大小,本院确定由被告黎某某和被告陈某各按50%的比例,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因黎某某所驾车辆在人财保险德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本院确定在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由人财保险德阳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超出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依合同约定按50%比例承担,其余50%的损失由被告陈某承担。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黎某某和被告陈某均担。关于原告诉请被告蒋志强、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被告蒋志强确系事故机动车的所有人,但庭审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蒋志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虽其辩称系其私自行为,陈世根并不知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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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海林与庄正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高海林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检验的二轮摩托车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庄正明在行驶过程中,避让措施不当,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现场图等证据在案佐证。故保险公司关于本案责任的辩解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即本次事故原告高海林承担70%责任,被告庄正明承担30%责任。诉讼中,原、被告对护理费1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残疾赔偿金14002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本院做出如下认定:1、医疗费。经本院审核有效的票据为20812.42元,保险公司认为应扣除20%,本院酌情扣除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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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陈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依法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当事人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姜某某负次要责任。据此,本院确定被告陈某某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80%,原告姜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20%。被告陈某某在被告中华保险德阳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中华保险德阳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原被告按责任比例予以承担。原告方产生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29734元,其中,被告陈某某垫付14734元,被告中华保险德阳公司支付10000元,原告自行给付5000元。对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确定医疗费为29734元。2、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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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廖某某、李某某、德阳市明兴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因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且被告李大双、被告廖兴超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确定赔偿比例为5:5。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被告廖兴超、李大双违反交通法规致原告代宗元受伤,且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依法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廖兴超系被告邹纯莲雇佣的驾驶员,且事故发生时正从事雇佣行为,被告廖兴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由被告邹纯莲承担。因川F17470车挂靠于被告德阳明兴运业公司经营,故被告德阳明兴运业公司对被告邹纯莲的民事赔偿责任负补充赔偿责任。因川F17470车在第三人人保财险金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100万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第三人人保财险金堂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对原告代宗元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本次事故共造成一死三伤,应预留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的一定份额对另外的受害人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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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强与赵大根、卿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被告赵大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徐家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应当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大根系借用被告卿某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川F4A542号车在第三人永安财保德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第三人永安财保德阳支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赵大根按比例承担30%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原告徐家强、徐仁杰自行承担。原告的损失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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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田应中、张某某、德阳市明兴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应中驾驶川F19187中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与鲁某某驾驶的川A1V134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鲁某某受伤,田应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为50%。张某某、德阳市明兴运业有限公司作为川F19187中型自卸货车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田应中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对田应中承担的赔偿责任,因其驾驶的川F19187中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依法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即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赔偿“残疾赔偿金、计入残疾赔偿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2468.50元,合计52468.50元。不足部分,由田应中赔偿50%。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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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吴某某、罗佑苹、寂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被告吴某某负事故全责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应当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当其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吴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致原告吴某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寂戒系川F24357号车的车主,被告吴某某与被告寂戒之间系借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吴某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罗佑萍、被告寂戒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川F24357号车在人保德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由人保德阳分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额部分由实际使用人吴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吴某某又系醉酒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人保德阳分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按比例分项进行赔偿,并有权向被告吴某某进行追偿。人保德阳分公司提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被投保车辆系醉酒驾驶则在商业险内免赔的意见,本院认为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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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安、陈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杨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致二原告全安、陈某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第三人人保财险青白江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川A88Z49车在第三人人保财险青白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川F2958H车、川F8368G车分别在第三人联合财险德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由第三人人保财险青白江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残疾赔偿限额内对二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由第三人联合财险德阳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分项赔偿。本次事故共造成四人受伤,第三人人保财险青白江支公司、第三人联合财险德阳支公司分别应按四人损失占总损失的比例在分项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杨某某承担。关于赔偿费用:原告全安的误工费,按农、林、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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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杨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致原告顾某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第三人人保财险青白江支公司依约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川A24W70车未投保交强险,被告全安依法应在交强险无责分项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川A88Z49车在第三人人保财险青白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川F2958H车在第三人联合财险德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由第三人人保财险青白江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残疾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第三人联合财险德阳支公司、被告全安分别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分项赔偿。本次事故共造成四人受伤,第三人人保财险青白江支公司、第三人联合财险德阳支公司、被告全安应按四人损失占总损失的比例在分项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杨某某承担。关于赔偿费用:后续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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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杨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致原告顾某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第三人人保财险青白江支公司依约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川A24W70车未投保交强险,被告全安依法应在交强险无责分项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川A88Z49车在第三人人保财险青白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川F2958H车在第三人联合财险德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由第三人人保财险青白江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残疾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第三人联合财险德阳支公司、被告全安分别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分项赔偿。本次事故共造成四人受伤,第三人人保财险青白江支公司、第三人联合财险德阳支公司、被告全安应按四人损失占总损失的比例在分项责任限额内分别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杨某某承担。关于赔偿费用: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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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川F3032C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行人原告张某某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张某某受伤,被告王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60%,原告张某某自行承担40%。经本院依法核实,原告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为11600.76元,扣除20%的自费药后为9280.61元。扣除的自费药为2320.1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为20元/天×13天=260元;3、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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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肖某未举证证明其为乙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本院视为其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肖某依法应承担本案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义务。本次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则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肖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某的医疗费用是真实发生的,本院予以确认。王某某诉请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符合相关标准,应予以支持。王某某住院期间其单位未扣发工资,所以本院对其诉请的误工费不予支持。王某某为非农业户籍,其残疾赔偿金应当适用城镇标准进行计算。王某某的父亲已领取社会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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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驾驶川F×××××号轿车在倒车时未确保安全将原告高某某撞伤,造成原告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高某某不承担责任。被告徐某某驾驶的川F×××××号轿车在被告人财保德阳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人财保德阳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高某某要求被告徐某某、被告人财保德阳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24,381元/年×5年×10%=12,190.5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高某某主张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酌情认定2,000.00元;鉴定费700.00元有票据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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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林某某、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钟某某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钟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前一直在绵阳市安州区宝林机砖厂、绵阳市安州区宝林调元页岩砖厂工作,其工作收入来源于城镇。钟某某住所地为,距离宝林镇场镇较近,属于城乡结合部。钟某某的伤残等级以城镇标准计算较为合理。综上,原告钟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用7853.60元,伤残赔偿金5667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880.00元(22天*20元/天+22天*20元/天),住院期间护理费1760元(22天*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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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袁某会、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庭审调查,双方有争议的焦点为:1、责任划分;2、被告刘某、袁某会应否该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金是否合理。结合双方质证、辩论意见,现对双方争议焦点分述如下:对责任划分,结合公交认字【2017】第061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春华和蒋某某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刘某、叶春华均驾驶机动车辆,蒋某某系行人,故由刘某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又因事故结果由两次碰撞所致,并非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故本院确认由叶春华和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30%的责任,(其中由被告蒋某某承担40%,被告叶春华承担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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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黄浩、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确认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结合双方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证据,本院认为:1、后续治疗费,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实际情况,故本院对后续治疗费确认为9,00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住院天数为26天;3、营养费,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营养费为20元/天,天数为116天(26+90);4、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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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甲诉被告乐杨某、德阳星华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被告乐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原告杨某甲负主要责任。同时,川F16905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被告德阳星华运业有限公司名下。故,本院依照双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将责任比例划分为原告杨某甲自行承担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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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出庭各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马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赔偿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三方机动车,针对马某的损失,川FXXXXX号半挂牵引车和陕FXXXXX号重型自缷车均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分别在有责任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依法确认的损失予以足额赔偿。鉴于本起交通事故造成马某、刘某某、邓某甲不同程度受伤,同时起诉,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根据各案确认的损失数额,按以下比例概分:刘某某62%、马某36%、邓某甲2%)。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应由川FXXXXX号车辆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50%比例承担;陕FXXXXX小型普通客车投保商业保险,其中车上人员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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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正前与林某、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林某在2016年2月4日的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卓某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雷波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具有行政公信力的证据,被告林某、卓某没有证据推翻该事故认定,故林某、卓某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登记车主虽是肖平贵,但卓某在该事故发生前已购买该车辆,肖平贵不是事故车的管理人和实际控制人,故不是本案的责任人。林某使用该车时虽是履行职务行为,但其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应认定为具有重大过失,应与其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林某和鸿河公司应承担70%的连带赔偿责任,卓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普通货车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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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春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营业部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范围内向原告刘明春赔偿,不足部分,由各责任方按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分别程度责任。保险公司还应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内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在本案中原告刘明春的车辆与刘某某车辆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即承担本次交通事故损失的70%为宜,刘明春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即承担本次交通事故损失的30%为宜。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营业部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其保险合同,本院亦不能根据其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其三者责任险的免赔率及其计算方式,亦应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本次事故中,剑阁县人民法院的剑阁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营业部的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此次交通事故的搭乘人张蓉珍医疗费项下(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共计40442.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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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珂与郑江川、倪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郑江川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应当依法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案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涉案车辆渝ANJ5**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倪某,被告郑江川与被告倪某为夫妻关系,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被告倪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安财保公司承保了涉案车辆交强险,本案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理赔保险金的责任,且就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优先理赔。由于被告郑江川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按照投保人与被告平安财保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故被告平安财保公司提出其不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理赔保险金责任的抗辩理由,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另一伤者卢春梅的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放弃在本案中处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郑江川在庭审中提出其借支原告刘晓珂生活费共计8000元,因被告郑江川只向法庭提交了2000元的收条,且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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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第三人的诉辩意见及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原告2014年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第三人认可原告从2016年9月份开始为第三人宋永胜、高自金提供劳务,从事货物运输,与原告提交的身份证、驾驶证、货运资格证、银行转账明细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原告长期从事货物运输工作,符合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根据《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精神,受害人只要具备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或者是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即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即便被告对原告提交居委会证明存有异议,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已足以证实原告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按照复函规定,原告符合其中一项便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对原告的以上证据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目的予以支持。原告提交峨眉山市绥山镇白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未载明原告居住在该房屋的具体情况、峨眉山市涛捷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出具的证明没有工资领取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对两份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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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代林、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郭某某的损失由谁承担以及承担多少的问题;2、原告郭某某经济损失的计算以及使用标准问题。1、关于原告郭某某的损失由谁承担以及承担多少的问题。马边彝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代林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明孝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马刚文、李小平、李春杨、朱大东、郭某某、张凤敏在此事故中无责任。该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故确认代林与吴明孝承担责任的比例为70%、30%,即被告代林承担70%的责任(原告已放弃),吴明孝承担30%的责任。而事发当时,吴明孝系从事雇主刘军安排的雇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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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杨某某、杨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经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次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双方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张某某受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因被告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依法应由被告杨某某赔偿。被告杨某某驾驶的川×中型自卸货车在天安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基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被告天安财保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另外,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扣除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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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范某洪、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不容侵犯。本案原告黄先仙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由此所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当得到赔偿。本案争议的焦点一为:交通事故责任问题,庭审中原告滕林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因被告范某洪驾驶车辆速度过快,从射盐路左侧后方撞上原告驾驶车辆,被告范某洪因速度过快从后方追尾原告驾驶的车辆的驾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自愿承担次要责任,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某、范某洪二人驾驶的摩托车均系机动车车辆,二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承担50%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二为:是否应当计算黄某某的误工费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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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秦某某、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18年10月28日6时19分许,原告廖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X×××××的小型客车从广安往邻水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G42沪蓉高速公路1674公里280米处时,与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R×××××的重型货车尾部相撞,造成川X×××××的小型客车驾驶员廖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五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各方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故本院对邻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认可。应由被告人民财保德阳公司在川R×××××号重型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后,由原告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民事责任即70%的责任;由被告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民事赔偿责任即30%的责任,被告嘉联车业公司系川R×××××号重型货车的车主,实际车主李某某将川R×××××号重型货车挂靠在被告嘉联车业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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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公司、刘期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得到相应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川FXXX**小型客车在人保什邡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张某某属川FXXX**小型客车以外之人,其在该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人保什邡公司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张某某超过交强险的损失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过错方应当对超过交强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李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责任,故李某的该部分损失,由川FXXX**小型客车一方全部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交强险不足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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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四川省广汉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公共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原告顾某某是乘车人,顾某某摔伤也是在运输过程中,也无证据显示摔伤是原告顾某某的原因,故被告公共汽车公司应当对原告顾某某的摔伤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失,医疗费554.15元、鉴定费2000元是实际产生的费用,原被告也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原被告有争议,被告只认可500元,因原告在住院,且举证的票据也没有1000元,故本院酌定500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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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郑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可以作为本案划分民事责任的依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自费药金额是否过高,以及自费药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原告的伤残鉴定费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原告的6000元后续医疗费问题;300元陪护费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一、关于自费药金额是否过高,以及自费的金额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王某的自费药金额是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并经本院委托的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鉴定,被告郑某某并无证据来证明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有不当之处,因此本院对该司法鉴定中心“被鉴定人王某自费金额为95616.70元”的鉴定意见应予以采纳,对被告郑某某该自费金额过高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至于自费金额由谁承担的问题,本院认为,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中以加粗加黑的方式载明了“超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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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郑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可以作为本案划分民事责任的依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自费药金额是否过高,以及自费药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原告的伤残鉴定费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原告的6000元后续医疗费问题;300元陪护费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一、关于自费药金额是否过高,以及自费的金额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王某的自费药金额是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并经本院委托的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鉴定,被告郑某某并无证据来证明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有不当之处,因此本院对该司法鉴定中心“被鉴定人王某自费金额为95616.70元”的鉴定意见应予以采纳,对被告郑某某该自费金额过高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至于自费金额由谁承担的问题,本院认为,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中以加粗加黑的方式载明了“超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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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郑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可以作为本案划分民事责任的依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自费药金额是否过高,以及自费药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原告的伤残鉴定费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原告的6000元后续医疗费问题;300元陪护费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一、关于自费药金额是否过高,以及自费的金额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王某的自费药金额是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并经本院委托的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鉴定,被告郑某某并无证据来证明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有不当之处,因此本院对该司法鉴定中心“被鉴定人王某自费金额为95616.70元”的鉴定意见应予以采纳,对被告郑某某该自费金额过高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至于自费金额由谁承担的问题,本院认为,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中以加粗加黑的方式载明了“超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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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郑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可以作为本案划分民事责任的依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自费药金额是否过高,以及自费药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原告的伤残鉴定费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原告的6000元后续医疗费问题;300元陪护费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一、关于自费药金额是否过高,以及自费的金额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王某的自费药金额是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并经本院委托的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鉴定,被告郑某某并无证据来证明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有不当之处,因此本院对该司法鉴定中心“被鉴定人王某自费金额为95616.70元”的鉴定意见应予以采纳,对被告郑某某该自费金额过高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至于自费金额由谁承担的问题,本院认为,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中以加粗加黑的方式载明了“超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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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郑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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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可以作为本案划分民事责任的依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自费药金额是否过高,以及自费药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原告的伤残鉴定费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原告的6000元后续医疗费问题;300元陪护费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一、关于自费药金额是否过高,以及自费的金额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王某的自费药金额是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并经本院委托的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鉴定,被告郑某某并无证据来证明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有不当之处,因此本院对该司法鉴定中心“被鉴定人王某自费金额为95616.70元”的鉴定意见应予以采纳,对被告郑某某该自费金额过高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至于自费金额由谁承担的问题,本院认为,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中以加粗加黑的方式载明了“超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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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可以作为本案划分民事责任的依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自费药金额是否过高,以及自费药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原告的伤残鉴定费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原告的6000元后续医疗费问题;300元陪护费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一、关于自费药金额是否过高,以及自费的金额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王某的自费药金额是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并经本院委托的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鉴定,被告郑某某并无证据来证明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有不当之处,因此本院对该司法鉴定中心“被鉴定人王某自费金额为95616.70元”的鉴定意见应予以采纳,对被告郑某某该自费金额过高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至于自费金额由谁承担的问题,本院认为,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中以加粗加黑的方式载明了“超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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