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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