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1月30日、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辽C****6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胜利广场转盘五一路路口时,遇王某某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步行至此,由于刘某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忽视瞭望,未及时发现行人王某某,遇险加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辽C****6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前部右侧与行人王某某身体左侧后部接触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8日死亡。2019年8月20日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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