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北检刑诉〔2020〕1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5194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潘某甲、潘某乙、彭某某(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区洪塘街道**村**号旁张某某的房屋内开设赌场,以接黄龙方式供他人赌博。该赌场开设时间至少4个月,每周至少开设4天,每天抽头至少200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至少1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伍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犯潘某甲、彭某某、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人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缪 敏
检察官助理:林朝威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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