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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交通肇事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 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71327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无业,住莒南县**镇**村**村**号。于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鲁******号轿车沿省道22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6公里+500米路段时,与前方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彭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彭某某在法律规定赔偿范围外赔偿李某某的近亲属4万元,取得李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发破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解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

检察官助理:李孟飞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 1357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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