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东检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392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镇**村**,现住址鞍山市高新区永缙学府小区2号楼2单元11层01。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辽C******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在鞍山市高新区深峪路橡树湾小区北门西侧人行横道北侧路边停车位起步由北向东实施左转弯时,遇杨某某使用儿童玩具滑板车由西向东通行至此,由于张某某驾车起步时忽视安全瞭望,未发现杨某某使用儿童玩具滑板车,致使张某某所驾车辆的前部右侧与杨某某使用的儿童玩具滑板车左侧前部及杨某某身体左侧刮撞,造成杨某某倒地后头部被张某某所驾车辆右侧前、后车轮碾压、当场死亡。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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