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89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22***********,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01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0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于2020年12月22日06时42分许,驾驶吉C****0号铃木牌小型轿车沿四平市铁东区北二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升嘉园小区北门处时,因观察瞭望不够,遇行人过道路未注意避让,将由南向北步行横过北二纬路的被害人金某某撞到致伤,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系因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1年02月0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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