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02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20时许,驾驶无号牌铃木牌电动三轮车沿四平市铁东区长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方化工厂东侧100米处时,将同向步行的琚某某撞倒致伤,发生事故后姜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琚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四平市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姜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姜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伤,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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