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身份证号码220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1月0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3月23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08日18时13分,驾驶吉CQ****号小型轿车,沿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经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美好嘉苑门前时,将由东向西步行横过北一经街的行人张某某撞倒,后王某某(另处)驾驶吉CT****号小型轿车沿北一经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再次将已被撞倒在地的张某某进行碾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王某某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及“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头胸腹部及骨盆四肢联合损伤导致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王某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王某某共同自愿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共计人民币480,00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王某某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 能够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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