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身份证号码220322********039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7月2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7月2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7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07月08日19时55分许,驾驶吉C***1号某某牌小型驾车,沿四平市铁东区某某经街由北向南在慢车道内超速行驶至某某门前时,因观察瞭望不够,将由东向西步行横过某某街的被害人李某某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后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调解,双方于2019年07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一次性给付了被害人李某某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李某某家属的谅解,李某某家属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1.发案、立案、破案报告书;2.违法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3.人员指纹卡;4.违法经历查询单;5.谅解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记录图;7.交通事故照片;8.强制措施凭证;9.人员及车辆信息表;10.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11.死亡医学证明书;12.尿样毒品检验报告;13.呼气式理化检验结果单;1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5.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调解书、调解记录;16.尸体处理通知书;17.领取车辆通知书;18.鉴定意见通知书;1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20.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等。

(四)鉴定结论:1.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鉴定书;2.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 能够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与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自诉。

2019年8月15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