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吉林省长岭县人,身份证号码220722********065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镇**村**屯,住址同上。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2月2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2月27日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于2019年02月28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我院于2019年03月28日,经检察长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19年01月14日06时12分许,驾驶吉AR***E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四平市某某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桥头时,与由东向西横过某某街的被害人董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董某某伤。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董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董吗系因外伤后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某无责任。后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调解,双方于2019年02月2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害人董某某家属共计人民币650,000.00元,董某某家属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1.发案、立案、破案报告书;2.违法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3.人员指纹卡;4.违法经历查询单;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记录图;6.交通事故照片;7.强制措施凭证;8.人员及车辆信息表;9.死亡医学证明书;10.尿样对拼检验报告;11.呼气式理化检验结果单;1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调解书、调解记录;14.谅解书;15.尸体处理通知书;16.领取车辆通知书;17.鉴定意见通知书;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19.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
(四)鉴定结论:1.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鉴定书;2.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 能够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愿与被害人董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董某某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自诉。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