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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10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小区,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7时29分,驾驶吉C*****号小型轿车沿四平市铁东区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一经街向北左转弯过程中,与同向骑自行车停车避让其它车辆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伤,后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四平市交警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案发后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情节轻微且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许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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