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全某某,男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061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委**组,现住址: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经主管检察长批准,本案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19时33分,被不起诉人全某某驾驶吉AT00A8号小型轿车沿四平市铁东区沥山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山门派出所南60米处时,将前方已被岳某某(不起诉)撞伤倒地的被害人程某某拖带、碾压,造成程某某二次受伤,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全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报警后逃离事故现场。后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事故处理大队警察查找肇事车辆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全某某知道其驾驶的车辆肇事后,于2020年4 月24日,主动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害人程某某因碾压受伤致创伤休克而死亡,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程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全某某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系投案自首,在读高校学生,且现实表现良好,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社会危险性较小,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全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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