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31982********,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四平市铁东区行政执法局。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一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08月10日12时33分许, 驾驶吉C****0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烟厂路老城立交桥路北侧匝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侧桥头处,在向右转弯驶入立交桥过程中,将坐在路中的周某某撞倒推碾,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因急性失血性创作休克而死亡。该起事故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