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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31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路**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4时31分,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吉A****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A***5挂号沃顿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经街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南四纬路口处时,将骑自行车由东向西在人行横道内横过南一经街的张某某刮倒辗轧,致张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户籍信息证明;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四公交认字[2019]第01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死亡证明;7.吉公交调字[2019]第0197号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二)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证人吴某的证言。

(四)鉴定结论:1.沈车司鉴所[2019]车鉴字第0746号鉴定意见书;2.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9]病理鉴字第交0008号死亡原因鉴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章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案发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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