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9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14时55分,驾驶吉C****3号小型轿车,在四平市铁东区紫气大路东段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达广场南门处时,与沿紫气大路东段辅路内的机动车道由西向东推自行车步行的被害人闫某某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闫某某伤,被害人闫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2月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闫某某因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责任认定: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闫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张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人员指纹卡,5.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6.工作记录,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8.交通事故照片,9.尸体检验报告书,10.医学死亡证明,11.司法鉴定意见书,12.现场遗留物品清单,13.理化检验报告书,1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5.尿样毒品检验报告书,1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17.情况说明,18.收条,19.协议书,20.谅解书。
(四)鉴定结论:
1. 吉林博尔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
2. 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自诉。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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