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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交通肇事)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毕某某,男, 1987****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无。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组,现住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小区**号楼。因涉嫌犯交通肇事,于2020年7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7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2020年06月16日13时22分许,驾驶吉CBX947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四平市铁东区开发区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凯虹十五峰小区门前处时,由于观察瞭望不够,将在人行横道线内由南向北步行横过开发区大路的董某某撞倒董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因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该起事故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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