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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赵某等与汲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要件,系原告实际支出,对各被告的意见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该证据依法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3.原告赵某主张的拆检费2600元,被告刘某、瑞嘉物流公司、人保绥化公司有异议,认为拆检费用应包含在评估费用中的意见依法有据,本院对该质证意见予以采纳,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殷某提供的证据,其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殷某主张的救护车费用属于交通费,结合其就医地点、时间、护理人数,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费为300元。原告殷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并残疾,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同时也给原告的精神带来了痛苦,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的意见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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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承保交强险的人民财保齐齐哈尔公司应首先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唐某某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法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人民财保齐齐哈尔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房军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唐某某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被告人民财保齐齐哈尔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唐某某主张的医疗费168613.88元,有相应的入院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唐某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其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唐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以江苏省2017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22元为标准计算。被告人民财保齐齐哈尔公司辩称原告唐某某的损失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唐某某已年满75周岁,在农村没有承包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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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诉贺树海、梁某京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为事故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本起事故已由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原告孟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贺树海负事故次要责任,故综合全案考虑,原告应承担本起事故70%的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鲁HNXXXX号货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其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中保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另因,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是被告吴德明,被告贺树海只是其雇佣的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贺树海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发生的诉讼费及鉴定费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此部分费用应由被告吴德明负担。被告吴德明的车辆挂靠在被告货运公司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故被告货运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数额,本院依法确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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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宫某某、穆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结合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的意见,本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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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故双方因按3:7划分比例分担责任为宜。原告对交通费的主张,因未能提交正式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对后续治疗费的主张,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综上所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侯某某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侯某某67661.6元、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侯某某48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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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娟诉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公民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相应的损失。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保险限额或者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部分,不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医疗费21418.45元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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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李振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对该证据有异议,但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对该证据予以采信。6、原告提交的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票据各一份,证明:本案诉讼费1626.85元,伤残鉴定费2800元。鉴定费主张2830元,30元是鉴定中心的邮寄费用,没有正式票据。被告人民财险公司质证意见为:对有票据的部分予以认可,没有票据的部分不予认可,诉讼费及鉴定费不是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被告刘继福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李振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7、原告提交的齐齐哈尔市医疗门诊票据一份,证明:原告鉴定拍摄CT影像花费800元,要求被告承担。被告人民财险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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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予保护。本案被告沈某某驾驶轿车与行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对该认定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告阿荣旗安华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沈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机动车交强险承保方,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尚有不足的,由被告沈某某负责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姚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票据核定为169780.6元;2、内固定物取出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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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整志、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阿荣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整志与赵乐承担同等责任,对此责任认定到庭当事人无异议,且该认定经审查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予以采信,结合事故各方过错确定被告王整志与赵乐各负50%过错责任。原告刘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被告王整志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负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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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荣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荣某某按照其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对原告与被告荣某某的责任比例,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照70%和30%划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医疗费81299.25元,提交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其病历等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荣某某对原告治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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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包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予保护。本案被告包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超车规定与原告乘坐的由原告丈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包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责任认定双方无异议,本院对该认定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呼伦贝尔阳光财险公司应当在所承保的肇事车辆机动车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呼伦贝尔阳光财险公司按照包某某过错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相关赔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经本院审查核定为: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及其请求核定为53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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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支公司与包某某、包成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大宝柱在本案诉讼中死亡,其残疾赔偿金应否足额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损害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并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未来的收入损失,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等于受害人实际已经减少的财产损失,大宝柱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应当在残疾赔偿金评定之日就已被固定下来,实际生存年限不影响残疾赔偿金的法定计算年限。结合本案,大宝柱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十级伤残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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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喜坤与李某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供的住院病例、相关费用凭证,认定原告在莫旗中蒙医院检查费及在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住院22天的医疗费费用合计为20741.81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和原告户口及身份信息,认定误工费为18887.4元(180天×104.93元/天);护理费为9571.50元(90天×106.35元/天);就医交通费因原告提供的票据不能直接证实系原告本人所花销且数额过高,本院根据住院出院实际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支持200元为宜;根据票据伤残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为4670元(4400元+270元),对于鉴定的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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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崔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黄金生由被告崔恩财雇佣,原告的劳动报酬由被告支付,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对原告的伤残及医疗费等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事发当天,被告已经打电话通知崔某停工放假,从被告提供的双方谈话录音看,原告和崔某对此知情,但是原告在与崔某协商后二人继续施工,由于当天大风导致事故发生,对此,原告具有重要的过错,应当减轻被告方的责任,本院依法确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过错责任。对于原告2017年5月18日入住兴安盟人民医院并进行二次手术,原告的伤情根据齐齐哈尔市附属二院证明一份,证明人骨二科副主任医师赵忠福及住院医师邹德勋的证言,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自认,是抱孩子不小心造成的,原告作为成年人,伤后一年左右,在自身手臂有伤的情况下,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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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洋王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责任的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有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即被告王某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一)医疗费,经对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单据结合病历及诊断证明等予以核实,原告住院花费医疗费87693.11元。(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受害人无固定工作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没有固定工作,故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关于误工天数,本院根据原告住院天数69天和休养天数154天确定误工天数为22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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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玉某与王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的私家车,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现原告在运输过程中因被告交通肇事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残疾赔偿金,其请求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因没有提供证据原件,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轩玉某误工费二千七百八十九元、护理费一万二千零三十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七百五十元、交通费一千零四十四元和残疾赔偿金五万八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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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王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金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原、被告对该认定书均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此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先由被告王某驾驶×××号汽车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8513.81元、伙食补助费3100.00元、鉴定费1720.00元、复印费48.40元、误工费17500.00元、营养费3000.00元、车辆损失43000.00元、施救费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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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中、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国家的法律保护。结合本案事实,王健违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某受伤,经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健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单迪无责任。王健驾驶黑BF2409重型半挂牵引车吉A8T26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在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请求的医疗费问题:原告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志、医药费票据、用血互助金票据、费用清单、彩超报告单、检查报告单、诊断书、住院病案首页信息更改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故医疗费为115873.22元。关于原告请求的护理费问题,原告住院期间一级护理6天,二级护理30天,原告并没有提供护理人员误工收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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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王某某、龙江亚泰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王树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姜某某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相关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合理损失:1、原告主张医疗费71627.1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应根据原告治疗医院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原告的病历、诊断记录予以确定。经核实,原告实际发生医疗费为71271.03元,对其余部分不予支持;2、原告主张护理费12763.2元,经鉴定,原告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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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今宵情歌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认可歌厅未安装摄像头、未配备安保人员,亦证实原告倒在歌厅内,贾某某证实原告在歌厅内被人打,可以认定原告在歌厅内被捅伤,对该证据及证明目的予以采信。2、扎兰屯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原告2012年9月12日入院,住院29天,住院期间陪护一人。被告质证后对病历及诊断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显示不出被告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3、医疗费票据,包括扎兰屯市人民医院发票14张及费用清单、巴林职工医院门诊收据2张、兴华药店收据3张,证明医疗费用。被告质证后认为,对扎兰屯市人民医院14张发票、巴林职工医院门诊收据2张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不承担责任;兴华药店收据属原告私自外出购药,不予认可。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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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宏诉李某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一节,上诉人提供了所在社区及所在辖区的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应予支持。上诉人赔偿金额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本院对上诉人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按照辽宁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调整。其它医疗费等损失同原审判决。误工费为6171.6(23223元/365×97天),故按照辽宁省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截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原告的误工天数为97天;残疾赔偿金46446元(23223元/年×20年×10%),按照辽宁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系数为10%;被扶养人生活费11615.8元(165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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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铁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交警部门根据涉案交通事故经过作出的事故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认为原告并非保险合同相对方,且案外人朴某系醉酒驾驶,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相关规定,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某保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应由侵权人按责承担。现原告因无法找到侵权人,放弃对不足部分的索赔,仅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原告放弃要求侵权人赔偿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具体赔偿项目,本院凭据确定原告发生医疗费33,129.18元、交通费58元、残疾用具费160元、鉴定费1,600元、律师费22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及鉴定结论确认原告误工损失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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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聂常某与被告山西省繁峙县快易通运输有限公司、徐某某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2015)晋忻交认第09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建勇负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徐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肇事车辆的实际经营者,被告快易通公司作为肇事车俩所有人,应对本次事故给原告聂常某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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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被告吴某某、被告石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公安局出具,具有真实性,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2、富裕县人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住院费票据及费用明细、门诊医疗费票据一张,证明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致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左小腿上段前内侧重度撵挫擦伤、左肋骨骨折、头皮挫裂伤、轻度、颅脑损伤、左侧胸腔积液、左侧3、4、5、6、7、8、9、10肋骨骨折。于2017年5月14日入院治疗,于2017年8月20日出院,共住院治疗98天,原告为治疗支付住院治疗费33,364.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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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诉王某保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医疗费35,136.05元、鉴定检查费165.00元系原告伤后的合理支出,予以支持;对于护理费11,550.00元,因原告未就其护理人的收入状况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参照2016年度黑龙江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予以计算,结合护理天数计算为4,973.22元(24,203.00元÷365天×75天);对于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51,472.00元,结合原告年龄、伤残十级计算为33,884.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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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亚坤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龙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此起事故被告刘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许亚坤不负事故责任。因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原告许亚坤在此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00元的范围内,对原告许亚坤的损失予以先行赔付。其中,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00元内赔偿原告许亚坤护理费216元、残疾赔偿金109,784.00元,合计110,000.00元;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00元内赔偿原告许亚坤医疗费10,0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共计赔偿原告许亚坤120,000.00元。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因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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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孙维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维南驾驶黑BNB122号吉利牌轿车将原告孙某某撞伤,经讷河市交警大队讷公交认字(2015)第01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维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肇事车辆在平安财险齐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平安财险齐市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某某残疾赔偿金45,218.00元、护理费12,015.00元、交通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义齿镶复费共10,000.00元,合计67,733.00元(不包括鉴定费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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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燕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该起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被告王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损害原告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对原告请求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期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合理的部分本院应予支持。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中财险齐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部分因被告王某某肇事逃逸,符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被告中财险齐分公司在商业险范畴免除理赔责任,该部分赔偿义务应由被告王某某承担。被告中财险齐分公司垫付医药费用在赔付中应扣除。被告王某某与被告铁道出租公司为租赁关系,铁道出租公司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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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县国土资源局与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发生本起交通肇事的事实及沈某某作为乘员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均无异议。因沈某某所乘坐的机动车的所有人为上诉人,驾驶人员栗庆霜也是上诉人单位职员,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为栗庆霜负交通事故全责,故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未尽到管理责任的情况下,对被上诉人损失负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对上诉人克山县国土资源局上诉主张驾驶人员栗庆霜是因公车私用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属于职务行为,上诉人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人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抚慰金,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审判决上诉人给付的数额也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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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昌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第一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马明媚作为肇事车辆(奔腾牌黑BU××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未对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昌某某系本起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交强险理赔限额内的损失应由被告马明媚与被告昌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明媚抗辩车辆已经转卖他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被告马明媚的此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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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海军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军与李洪芳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李海军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洪芳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花费的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8,998.24元、原告诉称的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所受伤残为三个十级伤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之规定,确定原告伤残赔偿金系数为12%即伤残赔偿金为58,087.00元。关于被扶养费生活费,原告虽然未提供与被扶养人系母子关系的身份证明,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户口簿及被告保险公司出示的《人伤案件住院探视表》显示,可以推定原告母亲为张淑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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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与赵某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赵某在平安保险齐支公司投保涉案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成立,双方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人民财险齐分公司虽主张本案不符合涉案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约定的赔偿标准,但该保险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人民财险齐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对该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赵某不产生效力。人民财险齐分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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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张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孙某某与张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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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王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王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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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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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季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马某与季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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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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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齐齐哈尔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崔某与齐齐哈尔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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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王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高某与王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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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与被告北方公交公司、太平洋财险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原告何某与被告北方公交公司、太平洋财险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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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高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公司、高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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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占、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与刘某占、中建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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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齐齐哈尔市某某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因健康权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赔偿义务人应予以依法赔偿。现原告高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故车辆应适用商业承运人责任险,经责任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刘某某驾驶的黑B×××××号6路公交车此车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北华公司,故原告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北华公司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住院伙食补助费6,800.00元(68天×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10,911.28元(160.46元×68天),依据2017年度黑龙江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58,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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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东马云山阳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阳某公司为被告(反诉原告)马云山驾驶的肇事车辆提供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故应当按照交强险理赔数额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应当按照责任比例予以划分。被告阳某公司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应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宫某东的合理损失为5255元(10000元×69602.74/132451),在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应赔偿原告合理损失54,534.43元(110,000.00元×59,875.17/120,772.65),共计59,789.43元。被告阳某公司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应赔偿原告(反诉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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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贺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经泰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贺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双方对该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贺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永某公司投保交强险,故朱某某合理的人身、财产损失,永某公司应予以赔偿。超出强险限额的部分,按照双方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朱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其中:医疗费20593.42元,后期医疗费7000.00元,护理费14441.40元,伤残赔偿金54892.00元,鉴定费4400.00元及鉴定检查费2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调整后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650.00元(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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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阳某财险、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吴某某驾驶肇事车辆与原告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时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吴某某的主张,对此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不同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但未举证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保险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交通费本院支持有效票据金额489.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此次伤害所受十级伤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原告诉请的其他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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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崔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崔某某与人财保险齐分公司签订了3470村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崔某某等3470人,保险费合计103,849.31元,保险险种意外伤残保险赔偿金每人10,000.00元,意外医疗费用保险赔偿金每人35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崔某某如期交纳保险费60.00元。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予诚实信用为原则履行权利义务责任,该保险合同为人财保险齐分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并足额缴纳保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崔某某保险事故,崔某某意外所受伤残是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人财保险齐分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理赔义务。人财保险齐分公司上诉主张双方没有签订保险合同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人财保险齐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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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董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与董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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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通过就读学校向人保财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向人保财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人保财险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公司应当履行给付相应保险赔偿金的义务。人保财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伤残程度赔付比例表的约定,没有明确约定伤残等级,只约定伤残部位及程度,免除应承担的义务,排除被保险人享有的权益,属格式化条款。对人保财险公司的辩解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30,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000.00元,总计3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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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侯某某通过村委会向人保财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向人保财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人保财险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公司应当履行给付相应保险赔偿金的义务。人保财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伤残程度赔付比例表的约定,没有明确约定伤残等级,只约定伤残部位及程度,免除应承担的义务,排除被保险人享有的权益,属格式化条款。对人保财险公司的该项辩解不予支持。人保财险公司辩称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为3,000.00元,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不持异议,对人保财险公司的此项辩解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侯某某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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