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秦蒲与被告姚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原告秦蒲与被告姚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田某甲、田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百米大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田鹏鹏田某甲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澄公交认字(2013)第001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田鹏鹏田某甲与原告王海涛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各方当事人无异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可予采信。原告因交通事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依法应得到赔偿。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因被告田涛涛田某乙已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的赔偿请求应由人保延安分公司百米大道营销部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责任划分由原告和被告田鹏鹏田某甲在各自范围内负担,而被告田鹏鹏田某甲应承担的部分在未超过商业险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的,先由保险公司赔偿,超过部分由被告田鹏鹏田某甲赔偿,被告田涛涛田某乙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田鹏鹏田某甲与原告王海涛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的损失,由原告王海涛王某某和被告田鹏鹏田某甲各半承担,而被告田鹏鹏田某甲承担部分先由被告人保延安分公司百米大道营销部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田涛涛田某乙已支付原告的医疗费在原告获得赔偿数额内予以扣除,支付被告田涛涛田某乙 ...

阅读更多...

耿某某与杨某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澄公交认字(2013)第001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效及原告所诉赔偿项、赔偿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澄公交认字(2013)第001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率问题,被告杨某某虽认为认定的其负主要责任不符合事实,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错误,故对澄公交认字(2013)第001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率应予认定。针对原告所诉赔偿项、赔偿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原告与被告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 ...

阅读更多...

索某某与蒙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刘某某驾驶的陕AT862X轻型厢式货车属被告蒙某某所有,该车在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支公司投保有商业险。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先由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照原、被告双方应担责任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和原告索某某、被告蒙某某分别承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澄公交认字2013第000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索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赔偿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按90%承担。原告请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36883.2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10000元,交通费3664元,住宿费3000元 ...

阅读更多...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梁某驾驶陕ERY8**号小车将横过公路的原告李某某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华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为: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故被告梁某应按事故事故责任比例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梁某驾驶的陕ERY8**号小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渭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不计免赔险,故应由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超出部分按原告要求由该保险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的70%予以赔偿。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协商达成的赔偿和解协议,法院已依法撤销了该和解协议的部分条款,被告平安财险渭南公司按该协议内容向原告李某某已实际赔付的26500元,应从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因原告李某某及其丈夫李季均为山西省恒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其丈夫李季护理,故误工费、护理费按其工资收入确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54580.17元,其中医疗费25302.18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营养费570元 ...

阅读更多...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乙、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乙、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杨某、杨某某、太平洋财险渭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之身体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酿成交通事故,致原告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对此,双方均有过错。被告杨某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所作事故责任认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某明知其子被告杨某无驾驶资格而将其车辆交与被告杨某驾驶,具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杨某某所有的陕ED5448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渭南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是故被告太平洋财险渭南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理赔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杨某某据事故责任认定合理分担。原告王某某之就医花费等各项损失及其车辆修理等财产损失、宜据相关证据结合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合理认定,对其请求过高部分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太平洋财险渭南支公司所持被告杨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故对原告王某某之就医及财产各项损失不予赔付之抗辩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王某某治疗期间,被告杨某、杨某某所垫付的医疗费未在本案原告王某某诉讼请求之列。审理中,其二人提出反诉,要求在本案处理时一并解决 ...

阅读更多...

肖某、之妻诉罗某某、XX市XX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蓝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的认定,被告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应对损害后果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肖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应对损害后果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罗某某系被告鸿安公司雇佣人员,故对被告罗某某负担的部分,则由其雇主被告鸿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鄂C48656(临牌)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鄂C48656(临牌)号车投保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肖某的损失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告鸿安公司承担70%的责任,原告肖某承担30%的责任。又因鄂C486X (临牌)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 ...

阅读更多...

陈德某与郭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郭某某驾驶车辆撞伤原告,郭某某对于事故的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所驾车辆在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在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事故亦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对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失应当由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超过分项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鉴于本次交通事故另一受害人李玉青已与本案原告同时诉至法院,故对原告的人身损失应结合李玉青的人身损失数额按损失比例由保险公司在一份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宏远公司和被告郭某某签订有协议书,从协议约定可以认定双方属挂靠关系,原告请求由郭某某和宏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陈德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原告依法应对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以原告陈德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郭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请求的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单据,结合病历等予以认定,原告医疗费应为85125.06元 ...

阅读更多...

张国利与陈兴旺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陈兴旺驾驶收割机在原告家田间收割小麦倒车时疏于安全防范、不慎将原告撞伤,随车辅助人员没有尽到提醒周围人员与收割机保持安全距离的义务、疏于驱散、消除周围不安全因素,被告陈兴旺作为机主在驾驶大型农业机械作业时,对周围人员安全疏于保护,未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不予配合农机安全监理站调查,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肇事收割机虽然登记在被告张振声名下,但是系被告陈兴旺从他人手中购买,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该车实际由被告陈兴旺控制、使用,故被告张振声对原告损失依法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陕西农机协会系肇事收割机的农机互助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单位,该事故亦发生在该保险的承保有效期内,故对原告由该起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先由被告陕西农机协会在其农机互助保险分项补偿限额范围内根据合同予以补偿,超过分项限额的部分,根据被告陈兴旺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予以分担。被告陕西农机协会辩称,其与被告陈兴旺的互助保险合同系另一法律关系,请依法驳回原告对其协会的起诉,从肇事收割机与被告陕西农机协会之间农机互助保险合同约定的补偿条款内容来看 ...

阅读更多...

林某某与王小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被告王小某受被告黄金虎雇佣驾驶车辆与原告驾驶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黄金虎依法对原告的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小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不要求被告王小某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予以准许。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虽主张原告的医疗费含有非医保用药,但其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未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本院无法区分原告非医保用药费用,故对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解不予采纳。原告请求的后续治疗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37970.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医疗费结合其病历及医疗费票据予以计算,被告黄金虎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应计入原告医疗费赔偿范围,故原告的医疗费共计14575.07元,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在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急诊留观治疗,应视为住院治疗,故原告的营养期限按照其实际住院22天 ...

阅读更多...

原告朱波波诉被告田振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田振国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朱波波受伤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田振国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予以认定。又因被告田振国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渭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平安财保渭南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田振国予以赔偿。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依据医院的住院病案、门诊病历及医疗费票据等证据确定为13025.65元;原告请求外购药46.30元,无医生处方,依法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住院天数23天,每天30元计算,共计690元。护理费的护理天数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天数60天计算,每天的护理费根据原告的病情及当地护工收入标准确定为每天100元,即护理费6000元。原告请求按照陕西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结合原告的年龄计算20年 ...

阅读更多...

朱淑婷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本案被告李某某驾车将原告撞伤、致原告电动车损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公司投有交强险,该事故亦发生在交强险承保有效期内,故对原告由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首先由被告平安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因被告李某某驾驶车辆未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由被告李某某与原告按照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减速避让,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朱淑婷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应负事故次要责任,《陕西省实施 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 ...

阅读更多...

刘某某、哈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非正式医疗费票据,不予采信。被告对吴起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及由吴起王辉汽配修理厂出具的证明有异议,本院认为吴起县价格认证中心是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虽其出具的认定结论书未附有鉴定人员的姓名,但其出具的结论认定书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依法予以采信。吴起县王辉汽配修理厂出具的书面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采信,但事故发生后,陕JXXXXX号车严重受损,为及时疏通道路、避免道路堵塞,而采取的强制将陕JXXXXX号车辆拖离现场所产生的费用,是必要费用,酌情认定施救费600元。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由吴起县洛源街道办宗圪堵社区出具的证明相互印证原告在吴起县城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1年以上,故原告刘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对于原告提供的哈某某及刘云涛的收入证明,不能单独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法法律规定 ...

阅读更多...

解×诉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合同关系均无异议,应予认定。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判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不当,应在总限额内赔偿。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并且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亦约定医疗费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20000元,故原审法院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和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分别判处,超出限额部分由双方按责任分担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解×虽主张误工费,但其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评残后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由于本次治疗而产生实际误工损失,并且住院病历记载其事故后至二次住院时下地行走困难,仍扶双拐行走 ...

阅读更多...

杨展某、倪某某与杨长宁、渭南市迎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犯他人的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医疗费118292.67元,其提供的住院结算收据116715.17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故依法予以支持,下余医疗费中7张医疗费票据姓名与原告杨展某姓名不符,且存在2015年6月票据6张,无法证明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关系,并存在两张复印费票据,故对其下余医疗费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19201元,其经鉴定机构鉴定误工期限为180天,原告提供有工资表月工资3200元/月,故其误工费应为19199元(180天×3200元/月÷30天)。原告主张护理费10975元,其住院41天,每天以80元计算为宜,故护理费应为3280元(41天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高建康、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渭临交肇(2014)第8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建康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陈某某监护人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适当,应依法予以认定。原告陈某某医疗费74132.96元、轮椅费385元,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某某提供的住院病历显示实际住院天数为30天,即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00元(30天×30元)。原告陈某某主张的营养费,未提供有需加强营养的医方意见,对营养费不予以支持。原告陈某某主张护理费的请求,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根据住院天数护理费为2400元(30天×80元)。原告陈某某十级伤残,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48732元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徐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渭临交肇(2013)第3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徐某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适当,应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李某某的外购药无医嘱不予认定。对原告李某某医疗费24465.57元、轮椅480元、拐杖160元、车损1905元,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李某某提供的住院病历显示实际住院天数为27天,即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10元(27天×30元)。原告李某某主张的营养费,提供有需加强营养的医方意见,对营养费予以支持,即营养费为540元(27天×20元)。原告李某某身份证显示其为xxxx年xx月xx日出生,提供的渭南市临渭区渭北排灌工程管理局相关证据显示其工作时年龄均未满16周岁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屈某某、张焕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渭临交肇(2014)第5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屈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邓雪敏不负事故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适当,应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9207.1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车辆损失费1235元、拖车费100元,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王某某的住院病历显示实际住院2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90元(30元×23天)。原告王某某主张的营养费未提供有加强营养的医方意见,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王某某主张的护理费,未提供相关证据,即护理费为1840元(23天×80元)。原告王某某主张的误工费请求 ...

阅读更多...

鲍小军、汝云某与秦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渭临交肇(2014)第2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秦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鲍小军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汝云某不负事故责任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适当,应依法予以认定。对原告鲍小军的医疗费55545.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30元/天×36天)予以认定。对原告鲍小军诉请的营养费一节,在渭南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时因无医嘱,对在该医院住院的营养费不予支持,对在渭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时,有加强营养的医嘱,应予支持。故原告鲍小军营养费为600元(20元/天×30天)。对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陕中金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18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

阅读更多...

周某某与王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犯他人的财产、人身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某对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有异议,其提供的终止复核告知书、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不能足以证明其主张,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医疗费25392.71元,其提供有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住院病案,故对其该项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8000元有鉴定意见书佐证,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故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0元×15天),原告实际住院15天,每天按30元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故对该项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300元,因未提供相关医疗机构医嘱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渭南市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渭临交肇(2013)第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虽被告李某某对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有异议,但其未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在庭审中也未提供证据推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故对此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系陕E58550号中型普通客车车主,与被告运业公司系挂靠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李某某、运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主张的医疗费中外购药未提供有关的病历无法显示与本案的关联性,对此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扣减非医保用药的辩称,根据相关法律中对医疗费的有关规定,虽被告保险公司对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进行了司法鉴定,但原告李某某作为受害者在医院治疗的过程中,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病情选择药物进行治疗,被告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医疗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不合理性及不必要性,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不予支持。对原告李某某医疗费123814.84元,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李某某提供的住院病历显示实际住院天数为102天,即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60元 ...

阅读更多...

柳某某与赵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的财产、人身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某对事故事实无异议,对责任划分有异议,但当庭未提供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故依法不予采信。本案所涉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故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柳某某主张医疗费23245.37元(31056.72元-2000元)×80%,根据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被告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柳某某实际花费医疗费31056.72元,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了2000元,故被告赵某某应赔偿原告柳某某医疗费20339.70元(31056.72元-2000元)×70%,原告柳某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30元/天×17天),被告予以认可 ...

阅读更多...

黄红军、黄某某、黄江泉与刘某某、大荔太平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对交通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医疗费678.2元,并提供有渭南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医疗票据、处方笺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其主张的医疗费678.2元,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100元,其提供购买拐杖的收款收据一张,该费用系其合理费用,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对该项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护理费5520元(92天×60元),其2月6日入院,2月8日行手术,根据出院记录记载,术手3月左踝部骨折线模糊后方可在医师指导下扶拐下地行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故原告主张护理期限92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每日按60元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护理费5520元依法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

李智某与贺某某、渭南市临渭区鑫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的财产、人身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医疗费67519元并提供有住院病案、医疗票据等佐证,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该起事故原告共计花费医疗费73910.01元,原告李智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方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故对原告主张的责任比例1:9予以支持。故对原告医疗费67519元[(73910.01元-10000元)×90%+1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836元(30元×68天×90%),原告实际住院68天,其每日标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阅读更多...

拜孜妍与孟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的财产、人身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孟某某对责任认定书责任划分有异议,认为本起事故其应承担同等责任,但当庭未提供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医疗费16772.9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故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元×6天),被告予以认可,原告该项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180元(30元×6天),但当庭未提供医疗机构的医嘱,故该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14548.5元(3233元/月×4 ...

阅读更多...

姜水利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本案事故已由生效民事判决书对此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作出了认定,本案中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作出渭临交肇(2013)第5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本案对此起事故的认定依据,即原告姜水利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王花芳、史先利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姜水利主张的医疗费72458.94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原告姜水利主张的营养费未提供有加强营养的医方意见,对此请求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30元(30元/天×31天)。原告姜水利主张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的请求,根据原告姜水利提供的证人李渭龙的证言证明其自受伤至定残前一日持续误工,对此请求予以支持。同时该证言也证明原告姜水利的月工资为1000元,对误工费损失原告姜水利未再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即误工费为9267元(1000元/月÷30天×278天 ...

阅读更多...

惠某某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渭临交肇(2013)第7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惠某某、张宝明不负事故责任,孙丕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对此认定书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惠某某仅主张医疗费中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惠某某主张护理费、误工费的请求,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对此护理费、误工费按每天60元计算。根据原告惠某某住院病历显示的病历,对其主张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的请求,予以支持,即误工费为8940元(149天×60元/天)。护理费按住院天数计算为6300元(105天×60元/天)。根据该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惠某某十级伤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十级伤残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

阅读更多...

王淑云与王某某、崔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的财产、人身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对本起事故的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医疗费14362.06元,并提供有医疗费票据佐证,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0元/天×20天),原告该项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故依法予以支持。营养费600元(30元/天×20天),因无相关医嘱,故依法不予认可。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18200元(1300元×14颗),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需对14颗牙齿行烤瓷治疗,每颗烤瓷牙齿需1100元-1300元 ...

阅读更多...

秦某某与王某某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经临渭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秦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各被告均无异议,对该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责任依法予以认定。原告秦某某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071.96元,其提供有医疗费票据,对此依法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30元×21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营养费420元(20元×21天),原告提供住院病案有加强营养的医方意见,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29887元,被告开发区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因原告仅提供两份证明,未有工资表及其他证据佐证,故原告的误工损失按每天60元计算至评残前一天,应为14820元(60元×247天)。原告主张护理费8880元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张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经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渭临交肇(2013)第2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宏志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王丁不负事故责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对此认定书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王某某主张的医疗费33023.29元,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30元(31天×30元/天)。原告王某某主张的营养费请求,提供有加强营养的医方意见,对此请求予以支持,即营养费为620元(31天×20元/天)。原告王某某主张护理费、误工费的请求,因其未提供有关护理费、误工费方面的证据,故护理费、误工费依据住院天数按每天60元计算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潘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作出渭临交肇(2013)第2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二对此认定书无异议,故对此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李某某主张的医疗费中,对2013年3月26日至3月28日在渭南市中心医院住院医疗费、2013年3月29日至4月16日在渭南市第二医院住院医疗费、外购药无法显示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对此部分医疗费不予支持,即原告李某某医疗费46994.61元,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根据原告李某某2013年2月20日至3月22日在渭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0天的病历中未有加强营养的医方意见,对原告李某某请求的营养费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00元(30天×30元/天)。原告李某某主张护理费、误工费的请求,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对此护理费、误工费根据住院天数按每天60元计算,即护理费为1800元 ...

阅读更多...

师某某与杨某某、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经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渭临交肇(2013)第1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涛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师永涛、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对此认定书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师某某主张的医疗费67829.2元,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上述医疗费中原告师永涛支付了50000元。原告师某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未提供相关证据,对此请求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310元(77天×30元/天)。原告师某某主张护理费的请求,因其未提供有关护理费方面的证据,故护理费依据住院天数按每天60元计算,即护理费为4620元(77天×60元/天)。原告师某某主张其误工费的请求,根据其提供的临渭区利民果汁饮料厂证明、工资表 ...

阅读更多...

郭某某与李某某、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渭临交肇(2013)第196号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原告郭某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对此认定书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郭某某主张的医疗费35623.8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车损75元,证据确定充分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郭某某提供的住院病历显示实际住院天数为108天,即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240元(108天×30元/天)。原告郭某某主张的营养费,提供有加强营养的医方意见,对此请求予以支持,营养费为2160元(108天×20元/天)。出庭被告对原告郭某某提供的其夫护理人员张振武的误工证明、黄陵县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组织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劳动合同书 ...

阅读更多...

雷旭东与许某、张新渭、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作出渭临交肇(2013)第6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雷旭东、被告许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刘魁、魏昱不负事故责任。虽三被告对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均有异议,但在庭审中三被告均未提供证据推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故对此事故认定书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张新渭作为陕E52672号车出借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由借用人被告许某承担,被告张新渭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雷旭东主张的医疗费62998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00元(30天×30元∕天)。原告雷旭东主张的营养费,未提供未提供有加强营养的医方意见,对此请求不予以支持。原告雷旭东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因其未提供有关护理费、误工费方面的证据,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认可护理费按每天80元计算、误工费按每天100元计算的辩称予以支持,即护理费为9600元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公司与彭某某、马某某、渭南市华州区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混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彭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车辆受损,对其损失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关于上诉人人民财险华县公司提出一审判决其承担被上诉人彭某某误工费22320元无事实依据之上诉理由,经查,彭某某虽已年满60周岁,但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现因本案事故受伤,导致其实际收入减少,一审法院根据彭某某的伤情,结合其家庭实际情况及当地居民收入现状,对彭某某的误工费按80元/天的标准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判处并无不当,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提出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80元/天计算过高之上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参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财办行[2014]19号《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提出护理费认定过高,无事实依据之上诉理由,本案被上诉人彭某某身体多处骨折 ...

阅读更多...

李某某诉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侵害。被告岳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损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被告王某某虽然无责,但其人保临潼支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多人受伤遭受经济损失,兼顾其他受害人利益,故原告总损失94544.90元,宜由被告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40000元,被告人保临潼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6000元,原告交强险外损失48554.90元(94554.90元-(40000元+6000元)),由被告岳某某赔偿。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尚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马某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上诉人王某某作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王某某的实际误工损失。经查,上诉人王某某系陕西成德泰实业有限公司出纳,每月有固定收入,现上诉人因本案事故受伤,对其实际误工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上诉人的误工期限经鉴定为235天,因其未上班,故不产生交通和话费支出,上诉人误工损失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计算,其实际误工金额应为23178元(3000元×12个月÷365天×235天)。关于上诉人王某某称其另就职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其在该公司的误工损失也应赔偿的上诉理由,因上诉人只是生命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员,其收入并不固定;上诉人虽提供了其与生命人寿保险公司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件及保险代理合同用以证明其收入,但再无其它有效证据佐证其有误工损失,故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王某某对误工损失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与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段书平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上诉人魏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段书平系该车驾驶员,该车在上诉人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理由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上诉人认为认定,逃逸车辆和上诉人承保车辆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上诉人的伤情由逃逸车辆和上诉人承保车辆共同造成,现逃逸车辆无法找到,双方责任大小无法分清,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上诉人赔偿后的追偿权无法实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于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

雷某某与张平川、李某、渭南市万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的误工费是否应当予以认定以及交通费应当认定为多少。上诉人提供了学校证明和教学计划表、课程表,证明其因本案事故误工造成的课时费收入损失,但学校证明作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仅加盖有单位公章,未有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证据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定形式,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依法不予认定。上诉人提交的教学计划、课程表载明内容,亦不能证明上诉人因事故误工所造成的课时费收入的实际损失,故上诉人应当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上诉人提交的交通费票据,亦因有不合理和必要的交通费支出票据,故不能依据上诉人提交的全部交通费票据,认定交通费,一审酌情认定800元,亦适当合理,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审理程序合法 ...

阅读更多...

袁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某因车祸致锁骨骨折、四根肋骨骨折、内外踝骨折、胫腓关节分离、腓骨头骨折、颅脑损伤等,病情严重,曾在重症监护室治疗,确需3-2人护理,渭南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证明内容可以采信。袁某某陈述其子女们轮流护理,并提交了其子宋军锋的请假单、单位工资证明、工资卡银行明细对账单,但是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宋军锋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1月27日期间工资损失的情况。袁某某提交的其子宋宪峰的机动车驾驶证、西安恒久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证明,也不能够证明宋宪峰在医院护理期间收入减少的具体数额。基于上述理由,考虑本地实际情况,本院确定护理费按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计算,故袁某某的护理费应为:80元×(6天×3人+40天×2人+37天)=10800元 ...

阅读更多...

高某某与张某某、刘某甲及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张某某、刘某甲作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对原审法院确认的张某某、刘某甲的营养费和残疾赔偿金数额,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高某某提出原审对张某某的医疗费认定与判处有误的上诉理由,经查,相差的张某某检查费635元系其实际支出,应予支持,原审将其纳入判赔范围并无不妥,且二审对该事实已经作出认定;关于上诉人高某某提出对张某某的误工费应按2014年韩城市农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的上诉理由,张某某虽户口登记为农民,且无固定收入,但原审法院按照相近行业(农林行业)每天80元标准计算其误工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高某某提出住宿费因无法律规定,不应支持的上诉理由,与法相悖,不予采纳;关于高某某提出原审对刘某甲的医疗费认定错误,不应将其在2015年5月10日因上呼吸道感染住院的费用1208.90元计算在内的上诉理由,经查病历材料,刘某甲入院诊断为 ...

阅读更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与被王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某驾驶车辆与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的事实清楚,依法应予确认。因肇事车辆在平安渭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王某某虽系农村居民,但其长期在韩城市居住,并且以城镇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符合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法定条件。上诉人平安渭南公司认为王某某的医疗费中包含非医保用药,对于医疗费中是否包含非医保用药及非医保用药的数额亦未明确说明,上诉人笼统认为非医保用药应扣除医疗费的20%,未提供相关证据,亦未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提供相关证据,故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多次住院和门诊治疗,原审酌情认定的交通费3000元并无不当。王某某系木工,在韩城市从事装修工作,原审按照每天130元计算其误工费亦无不当。王某某父亲王红学出生于1947年3月19日,年龄已超过60岁,原审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正确 ...

阅读更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与怀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与怀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诉唐建国、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一、唐建国的误工期限是多久;二、本起事故是否应当扣除交强险无责部分12000元。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唐建国的误工期限是多久。上诉人认为根据公安部下发的《误工护理损失日评定准则》,开放性颅脑损伤误工时间为120天,尺骨骨折误工时间为90天,唐建国的误工时间应为120-180天,而不是评残的前一日为425天。被上诉人辩称,此准则不是证据,只是认定误工期限的方法。本案不符合此规定的情形。被上诉人是多处受伤,上诉人提供的准则只是单项受伤误工日的参考,被上诉人时至今日仍在误工,一审认定的误工期限比实际误工期限少,更不能适用此规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二项之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阅读更多...

马某与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后,澄城县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不服向渭南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渭南市交警支队在审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维持了澄城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上述两份事故认定结论系专门的权利机关作出,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的情况下,对其效力应予确认。上诉人马某虽然坚持认为自己不是肇事者,但无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其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一则不属于新证据,二则其证人王建房(书面证明)、白小芸(录音)均未出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证人贺军军虽与本院有一份谈话笔录,但其没有出庭接受对方当事人质询,对其证言不予采纳,证人刘杨涛虽然出庭,但其并非事故直接目击证人,该证言不能证明马某车辆非肇事车辆,故对上诉人马某上诉期间提供的证人证言效力均不予认定。综上,上诉人马某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推翻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所作出的结论 ...

阅读更多...

仵青峰与李海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新峰驾驶李海军所有车辆与仵青峰驾驶电动车碰撞,致仵青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新峰与仵青峰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事实清楚,依法予以确认。李海军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仵青峰的赔偿责任。因李海军车辆在人寿渭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划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上诉人仵青峰系农村户籍,其在一审提供的两份领取工资便条载明内容相矛盾,其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城镇居住,并以城镇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而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上诉人二审提供的新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属失地农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费用。故对上诉人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应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与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合同关系均无异议,应予认定。刘某某上诉认为,其户籍所在地虽在农村,但在事故受伤前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地均为城镇,残疾赔偿金应当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诉讼中,其提供了租住地社区居委会证明、工作单位证明和个人工资银行结算存折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于事故前两年即在渭南市区居住,并依靠在城市务工的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对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口标准计算,该项费用应为49761.6元(即20734×20×12%)。关于刘某某上诉主张的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问题,因刘某某于事故前刚从原务工单位辞职,诉讼中亦未提供因交通事故导致其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据;同时,其在诉讼中亦未举证证明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故原审法院酌情认定其与护理人员的误工费均为50元/日的标准并无不当。但刘某某因事故造成较重的颅脑损伤、四根肋骨骨折,并接受了开颅手术,伤情严重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程某、天安保险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明确,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事故车辆在上诉人天安保险渭南公司投有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陈某某不是事故车辆的乘坐人员,无论是在车厢上扶栏杆还是车外扶栏杆,均应确认其第三者身份。关于被上诉人陈某某在治疗中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问题,上诉人并没有明确证据证明陈某某因治疗高血压产生医疗费用。关于陈某某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被上诉人提供了其工资收入来源、居住区域等证据,一审判决认定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并无错误。综上,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与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护理费以实际住院天数、每天80元为宜。原告诉请赔偿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一节,被告虽提出重新鉴定,因被告在第一次庭审时仅对牙齿种植费用有异议,该结论为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且符合各地实情,本院认为十级残疾赔偿金应按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45元计算即为36490元。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及交通费2592.9元,被告虽有异议,但因此次事故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亦实际支出一定的费用,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认为精神抚慰金及交通费应分别以2000元、500为宜。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费、财产损失一节,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的种植牙费用过高并提出重新鉴定,因牙种植费用各医院收费差异较大且该费用并未实际产生,本院对被告辩解理由予以采信,认为牙齿种植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