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曹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1-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系偶犯和过失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的近亲属表示不追究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曹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曹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是过失犯罪,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抢救伤者、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付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付某某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付某某的近亲属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系偶犯和过失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的近亲属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曹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是过失犯罪,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菏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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