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东明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曹县**院医生,户籍地曹县磐石街道**村**村**号,住曹县磐石街道**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3时许,赵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县庄青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曹县倪集街道办事处春墓岗村时,碰撞公路对侧由西向东步行的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经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赵某某主动报案并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日,赵某某与李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李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5万元(除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以外)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出具的鉴定书、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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