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伊卜热依木·艾某某)(公开版)_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系过失犯罪, 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已取得死者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陈某某的过失行为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杨某某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古****案发后如实交代行为以及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具有坦白情节,死者阿****是被不起诉人古****,且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受害人家属没有要求经济赔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考虑以上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古****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行为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杨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杨某某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着宽严相济原则,可认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要求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从轻处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尤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按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相应刑事处罚,系过失犯罪,与被害人之间系直系亲属,具有自首情节,已获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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