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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6时40分许,驾驶湘******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长沙县**镇**路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的红绿灯路口时,遇被害人李某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路相对方向行驶至该路口,因侯某某驾驶车辆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致使两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在现场等候民警。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赔偿了被害方各项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且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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