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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交通肇事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住金沙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4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无证驾驶一辆红色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其妻子谢某某由金沙县高坪镇硫磺坡煤矿往金沙县高坪镇方向行驶,于当日10时30分许,行驶至金沙县**镇**村硫磺坡路段时,因转弯制动操作不当致乘车人谢某某从车上掉落摔倒,造成谢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辛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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