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8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镇**。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三次向被告人何某某购买冰毒后转卖给罗某甲,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11日,何某某在本市海珠区龙潭村以人民币600元向周某某贩卖1包冰毒,随后周某某将该包毒品转卖给罗某甲并与其共同吸食购得的毒品。
2、2019年11月15日,何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小洲村以人民币500元向周某某贩卖1包冰毒,随后周某某将该包毒品转卖给罗某甲并与其共同吸食购得的毒品。
3、2019年11月26日,周某某收到罗某甲转账给其购买毒品的500元后,至何某某住处楼下意图购买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二、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具体如下:
1、当日14时许,何某某在本市海珠区龙潭村口以人民币300元向罗某乙贩卖1包冰毒。
2、当日15时许,何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台涌菜市场门口以人民币500元向谭某某贩卖1包冰毒。谭某某吸食部分上述毒品后被民警抓获,并被查获剩余的1小包冰毒(净重0.1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当日16时许,何某某在其位于本市海珠区**巷**号**房的住处以人民币500元向赵某某贩卖1包冰毒(净重0.2克,检处甲基苯丙胺成分)。交易完成后,被告人何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罗某甲、罗某乙、谭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实施的第三次犯罪属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卷宗2册4卷,光盘7张。
3.扣押2包冰毒、2部手机,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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