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巷**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被害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卡号为62300********的信用卡,于2011年8月8日激活使用。自2012年9月10日最后一次还款7300元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2年10月21日逃至新加坡,且更换联系电话。涉案信用卡于2012年10月22日开始逾期欠款,经**银行通过电话、信函、外访等方式催收20余次无果。截至2014年10月11日**银行报案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所持上述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248057.88元,其中本金71411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2016年8月11日回国后至归案前,一直未联系银行或主动还款。
2019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家属代其向**银行归还人民币178000元,**银行已出具欠款还清证明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单位**银行代表梁某某的陈述;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还款凭证、结清证明等书证;5.视听资料;6.归案经过;7.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全部归还恶意透支数额并与被害单位**银行达成结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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