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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组**号,现租住长沙县**街道**房。2019年4月2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8月31日,因无证驾驶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将本案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其驾驶证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为了以备不时之需,并应付检查,其通过路边广告联系他人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伪造的驾驶证。2019年7月20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星沙收费站出口遇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民警例行检查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民警出示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当场查获。2019年9月11日,因缓刑考验期间违法,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在株洲网岭监狱服刑,于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

2019年7月2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车被民警查获后配合民警调查。同年9月6日,其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照片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行为,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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