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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湘N5US66小型轿车从凤凰县行驶至长芷高速公路西向东274Km+900m处时,车辆与隧道入口外侧电缆沟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受伤,张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湘N5US66号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湖南省高速警察局溆浦大队认定,陈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与死者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悔罪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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