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街道**社区**路**号。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李某某驾驶无号牌自卸垃圾运输车(发动机号:(YC4E140-E1201A00725)由金沙县鼓场街道往金沙县垃圾填埋方向行驶,于当日凌晨00时35分许行驶至金沙县金仁线(金沙—仁怀)西洛街道中心社区来苏组路口路段时在右转弯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由杨某某驾驶的贵F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接触,造成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4月30日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金沙傲蓝得环保有限公司支付死者家属10万元,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支付死者家属59.2万元,李某某支付死者家属2.67万元,李某某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有多处安全隐患的无号牌垃圾运输车上道路行驶,造成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李某某系初犯,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受害人,被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且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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