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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某某与王某主、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本案原告延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与被告王某主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原告延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事故责任经绥德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某主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合理部分和电动自行车损失的合理部分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以及原告的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应参照2014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119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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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左江滨、海阳万里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左江滨、被告海阳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权利。原告与被告太平洋保险栖霞公司对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该事故认定书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被告左江滨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属于承运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商业险保险合同,原告系肇事车辆的乘客,其作为受害人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左江滨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海阳运输公司系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应对被告左江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栖霞公司对原告医疗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予以认定。被告太平洋保险栖霞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护理人员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的护理费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提交了飞机票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所提交的护理人员食宿费单据日期与其护理日期不符,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主张的护理人员食宿费不予认定。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甘肃省的标准每天50元计算,于法无据,应按照事故发生地的标准每天20月计算56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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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某某、吴方学、张某某与朱某某、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某借用被告朱某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朱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某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按照责任予以承担。仍有不足,由被告朱某某按照责任的划分予以承担。关于寇某某的车辆维修费18400元,鉴定费700元,施救费1600元,合计共207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2000元,在商业三责险内承担9000元,被告朱某某按事故责任赔偿原告350元,共计11350元。关于原告请求吴方学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核实后为3333.95元,交通费酌情考虑为800元;对原告吴方学请求营养费、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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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诉甘肃城通物流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孙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被告的车辆损失应另案起诉。本案原告的损害结果是由于被告李某某与孙亚某的共同侵权所造成的,属竞合侵权行为,应各自承担分别责任。被告李某某的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由被告甘肃城通物流危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先前垫付的医药费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予以支付。由于本起交通事故有六人受伤,在交强险限额内应根据各人损失的大小比例给其他五人预留相应的份额。牵引车与挂车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中发生交通事故,其承保三者险的保险人均应按各自的承保义务在其限额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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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德文与陈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优先由保险公司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无过错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先由人保财险西安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人保财险西安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项目的部分由被告陈某承担。被告王某某将其所有的甘AZL918号小型轿车出借给被告陈某驾驶,陈某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告王某某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897.8元医疗费部分属于在汉中中心医院的治疗费用,部分属于在略阳县医院的后续治疗费,两部分费用均没有诊断证明,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的897.8元医疗费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发票中4张共计156元的交通费产生于2015年11月30日,而原告自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12月8日应在略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故该156元交通费不属于因受伤的必要花费,故本院对该156元交通费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交通费发票中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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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娟与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某驾驶车辆致原告申娟受伤,被告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徐某驾驶的陕EXA5**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向原告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原告申娟与被告徐某已达成一致协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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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李某某与中国平安清某支公司,中国平安甘肃分公司,任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二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任某某驾驶车辆致原告身体受伤且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车辆实际所有人应对二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任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挂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予以赔偿。二原告提交的交通费、住宿费非正规发票,但考虑到二原告的伤情严重,行动不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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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与马某3、隆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被告马某3驾驶×××号大型普通客车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超速行驶,造成了车辆追尾,致使原告马某1等多名车上人员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马某3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因被告隆某客运公司系该事故车辆的挂靠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是×××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座位险的承保方,故应当在座位险保险合同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马某1住院治疗61天,此次事故原告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慰问金、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隆某客运公司从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给其20万元的抢救医疗费中共支出了135876.82元(其中医疗费110871.32元,交通费、营养费、慰问金等费用22725.5元,鉴定费2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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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诉格某某安某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某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任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者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须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事故责任人周鸿福所驾驶的货运性质的青H56869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被告安某汽车队,因周鸿福已因故死亡,原告要求被告安某汽车队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青H56869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车和挂车均在被告人保财险格某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故被告人保财险格某某公司应在承保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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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陆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陆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程序公正、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可以作为本起交通事故划分赔偿责任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原告李某某所受经济损失,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即被告平安财保甘肃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双方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陆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系城镇居民,本院对其因交通事故所受经济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及参照司法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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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与薛若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张某某受伤,被告赵某某及薛若强作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因薛若强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华兰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华兰州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赵某某与被告中华兰州公司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因本案还有其他受害人,经原、被告协商确认,交强险项下医疗费限额尚有2000元,死亡伤残限额原告享有一半即55000元,本案中交强险赔偿限额在此数额内计算。对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因被告赵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薛若强负次要责任,双方均驾驶机动车辆,故交强险之外的损失薛若强应承担30%,该部分由被告中华兰州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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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田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被告田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王某某无责任。原告王某某的损失应由被告田某某负担,但田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宁DM8XXX号小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原告王某某的全部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上述保险限额内承担。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的损失有:医疗费元514.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0元、鉴定费400.00元、残疾赔偿金46570.00元、护理费因其系未成年人,由于受伤生活不能自理,由其父母轮流护理照顾,按原告母亲一人护理至原告定残日前为(98.2元x95天)9329元,交通费原告虽未提供证据但在医治过程中支出交通费用是必然的,原告主张300元较为合理,以上共计57513.0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休养期间的营养费因无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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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满仓与甘肃洁康水利新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天地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世强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在收工后,未遵守工作规程走安全通道(人行梯),直接从拴倒链的绳索滑下来,致其伤害。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损害后果应当预见,但其出于自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即60%的责任,被告刘世强作为雇主疏于管理,虽对原告的行为进行了劝阻,但没有有效阻止原告从绳索滑下来,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40%的责任为宜。原告诉称其在干活时从2米高的人饮塔上掉落下来,致其受伤,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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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民诉李坚强、程某某、长治市出租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因此而产生的各项损失。被告李坚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邓某民受伤,且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坚强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当对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程某某系被告李坚强的雇主,其对被告李坚强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出租车公司系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对该车辆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对被告李坚强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作为肇事车辆晋DTXXXX号机动车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各项损失。原告虽为退休人员,但其退休后仍从事生产劳动,提供有偿服务,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劳务收入的减少属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范畴,误工损失应当得到赔偿,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3200元÷30天×207天为22080元。原告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关于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保障1000元。原告住院期间在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10月10日的27天中无任何治疗及用药记录,能够认定具有挂床行为,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应当为166天-27天为13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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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绿绮与王连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关大队第62010272013085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绿绮负事故全部责任,王连生无责任。原审法院认定王连生医疗费21462.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20元、交通费1960元、残疾赔偿金87376.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10元,上诉人李绿绮与被上诉人王连生、人保财险兰州公司均无异议,应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2014年12月25日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甘法医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1131号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连生的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在本案中由于李绿绮的完全损害因素造成王连生两处伤残的护理依赖后果,由此同时考虑部分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应确定王连生护理依赖赔偿比例为60%,对上诉人李绿绮主张按部分护理依赖50%支付护理费不予采纳,但原审法院未根据王连生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意见确定王连生护理费用的赔付比例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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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和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公司;兰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实不足以印证其主张,故本院按商业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计算原告的误工费,至于误工期,原告出院后在医院开具的门诊回执中的诊断意见和住院期间的诊断结果有出入,且无证据印证因果关系,故对诊断意见中的全休简易本院不能采信,应参照医院的出院医嘱,考虑原告的实际伤情,酌定二个月为宜。即49606元年÷12月×2月=8268元。三、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雇佣护工护理,护理费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为44342元年÷365天×19天=2308.21元。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800元符合相关规定。五、营养费。考虑原告的受伤情况,住院19天,每天按20元计付共计380元。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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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68305部队与张某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旨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部队机动车未交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当事人请求机动车所属部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否支持。《交强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诚如上诉人68305部队所称,《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而“另行规定”一直未出台。本院认为,《交强险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另行规定”未出台前,68305部队应当依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先行参照社会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另行规定”未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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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的规定,本案中,刘某某自2013年2月13日受伤第一次住院治疗、休养至2014年2月19日第二次住院至同年2月28日出院,依医嘱休养一月,共计410天,原审法院参照甘肃省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各行业年人均工资,其中建筑业33696元/年计算并无不当,但原审计算每日误工费93.6元有误,误工费应为33696元÷365天=92.3元/天,对此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残疾赔偿金,刘某某虽在一审庭审中认可按一个十级伤残赔偿标准赔偿的调解意见,但双方在一审审理期间未达成调解,调解是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不强迫双方必须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协议所作出的承认或让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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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身体受伤。对此被告李某某负有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但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兰州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由被告人保兰州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先于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德某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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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由苏某与马某、兰州泽某商贸有限公司、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马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马由苏某无责任,故被告马某对原告受到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又因肇事车辆在被告永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故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马某支付。此外,对于原告要求泽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泽某公司抗辩称其与马某签订的《代管协议》明确约定了交通事故免责的内容,故其不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该《代管协议》约定泽某公司为肇事车辆的被挂靠方,马某为挂靠方,马某每年向公司缴纳400元挂靠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泽某公司应对马某支付的数额承担连带责任。该《代管协议》对协议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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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孟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停驶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肇事,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孟某某负全部责任,对此认定,原、被告均未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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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周某某、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天门市九州大药房的西药发票,有九州大药房零售单和医嘱予以佐证,且发生在原告夏某某住院期间,其购买物品也与原告夏某某伤情相关,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该天门市康泰药房收费票据有医嘱佐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2.原告夏某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及鉴定费发票,两被告保险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应承担鉴定费;本院认为,鉴定费属原告夏某某为主张权利进行伤情鉴定的合理、必要支出,且是正规发票,本院依法予以采信。3.原告夏某某提交的交通费发票,两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法院酌定;本院认为,该交通费发票存在连号情形,真实性存疑,但原告夏某某为治疗伤情等必然产生交通费支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1000元。4.原告夏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房权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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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红星与李某、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1、2、3、4、5、7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采信。经本院审核,证据6中的交通费票据存在瑕疵,本院根据原告就诊的实际,酌定其交通费为400元,认定其医疗费为1427.51元,鉴定费为19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4时30分许,被告李某驾驶甘b×××××小型轿车,从洪湖市峰口镇伍峰路至洪湖市峰口镇静宇大酒店,当车行驶至洪湖市峰口镇建峰路与直埠街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原告范红星相撞,造成原告范红星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范红星受伤后被送往洪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范红星脑外伤综合征、多发性肋骨骨折、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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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吴翔宇、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法律的保护,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吴翔宇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由被告吴翔宇承担此次事故赔偿责任。被告吴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当事故责任。被告中国财险兰州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应当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受损失。对于原告主张赔偿过高的部分,本院将一并予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本院结合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做如下认定:原告刘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为6359.99元,护理费为8827元(4100+49天×35214元年÷365天),误工费为24755元(180天×50199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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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年喜与吴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原审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判决上诉人承担自身损害30%的责任是否适当;2、原审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认定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是否适当,原审认定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指数为11%是否适当;3、原审认定上诉人的误工费是否适当;4、原审认定上诉人的医疗费是否适当;5、原审未支持上诉人的交通费、营养费是否适当。关于原审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判决上诉人承担自身损害30%的责任是否适当经查,被上诉人吴某主张上诉人阳年喜饮酒后作业的事实,提交了证人徐忠喜、徐云桂的证词,证人徐忠喜于2012年12月12日为阳年喜方提供的证词与其于2013年5月2日向吴某方提供的证词及于原审庭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词就阳年喜是否是饮酒后作业一事陈述不一致,且无合理解释,对其证词不应采信。证人徐云桂未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询问,对其证词不应采信。故吴某主张阳年喜饮酒后作业的事实证据不足。双方当事人对阳年喜工作时未戴安全帽的事实无异议,可予以确认。阳年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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