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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6号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6号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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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5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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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61号(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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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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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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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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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检刑不诉〔2021〕1号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曲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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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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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19〕11号(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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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23号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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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19〕1号岳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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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17号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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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1号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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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刑不诉〔2020〕19号邵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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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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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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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13号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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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峰检刑不诉〔2020〕29号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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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40号(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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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永检刑一刑不诉〔2019〕20号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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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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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包庇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2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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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靳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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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曲某某检刑不诉〔2021〕2号_河北省曲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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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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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31号(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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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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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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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刑不诉〔2017〕24号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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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检刑不诉〔2020〕15号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峰检刑不诉〔2020〕15号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交通肇事案)_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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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1〕Z9号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并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该案已无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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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19〕40号(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金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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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武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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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暴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暴某某一方穷尽一切手段积极赔偿被害人,民事部分已调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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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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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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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交通肇事案)曲检刑刑不诉[2021]Z2号_河北省曲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无前科、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8日    河北省曲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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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Z1号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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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暴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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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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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8号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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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岳某某交通肇事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岳某某交通肇事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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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兰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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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安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Z4号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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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庞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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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罪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过失犯,案犯后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并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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