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6日被我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8时2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临漳县域内沿**线由南向北行驶到37公里650米处(**村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步行的许某某撞倒,造成许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23日死亡。经临漳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无事故责任。
双方于2020年4月14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家属对李某某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5月6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夜间行驶未降低车速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救助伤者,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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