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住**镇**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永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16时27分许,被害人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永年区洺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相公庄路段,在绕行前方同方向行驶丁某某驾驶因遇乘客拦车而临时停车的冀D**号大型客车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张某某驾驶的冀D**号货车发生刮擦,造成李某某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车离开。经事故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但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