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55********,汉族,大学文化,退休职工,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住霍邱县**镇*社区**组**区**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7时30分许,乔某某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1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长集高速路口旁边加油站时,因避让由加油站南出口处驶出的王某某驾驶的苏E*****号小型普通客车,与由北向南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汽油三轮载货摩托车(车厢内乘坐杨某某)发生接触碰撞,致三轮载货摩托车驾乘人员受伤,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9月22日死亡,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乔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霍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乔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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