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号,住该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冀D****(冀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广线)106国道(西半幅)由北向南行驶,驶至424KM+800M(馆陶县**村路口)与前方由西向东行驶由被害人韩某某驾驶的粉色电动自行车相刮,造成韩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韩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12月6日,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2019年10月30日,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案发后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对方谅解;能够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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