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经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11976********,壮族,小学文化,镇江**有限公司员工,住镇江新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镇**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苏L6****小型普通客车,沿镇江新区大港街道通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路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等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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