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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06时24分许,桑某某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3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94Km+600m处,与同方向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桑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霍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桑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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