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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包庇案)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2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6********,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住成安县********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乘坐王某某(已判)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在309国道南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让张某某(已判)予以顶替。薛某某在交警大队民警对其进行询问时,称肇事司机为张某某。广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7日以交通肇事罪对张某某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31日王某某到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2019年7月23日,薛某某到广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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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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