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住霍邱县**乡**村**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4时05分许,孙某某驾驶皖N*****号二轮摩托车沿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公路局门前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横过斑马线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陈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孙某某拨打120救护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孙某某跟随救护车将伤者送至医院后离开,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次日7时许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霍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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