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霍邱县**镇**社区**组**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7时07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无号牌(院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34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7KM+200M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的三轮自行车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之,两车受损,造成亡人交通事故。经霍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范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