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岳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邯郸市**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5月15日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其中延期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岳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承载被害人何某某,沿永年区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峰KTV门口时,撞到韩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冀D**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后冀D**号小型轿车向南侧滑行过程中又与李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冀K**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何某某死亡、岳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且此时岳某某的驾驶证之前因超分而被扣。经事故责任认定,岳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何某某无责任。经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5.26mg/100ml;李某某、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均为0。
对于适用不起诉决定的相关书证有公证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 岳某某违反交通道路法规,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岳某某本人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同时,案发时岳某某与何某某系夫妻关系,因何某某案发当晚饮酒过多,岳某某驾驶机动车带其回家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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