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住霍邱县**镇**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霍邱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证驾驶皖NTD766号二轮摩托车带着刘某某沿S34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6KM+200M路段处时,车后轮失压车辆失衡倒地,致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王某某送刘某某坐救护车到医院抢救,后离开,于当晚10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积极协助抢救伤者,认罪认罚,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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